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梁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1670)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0104民初412號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吉堂,山東資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明亮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1年1月確立婚姻關系。因被告與原告斜對門魏某的媳婦有不正當關系至今,在被告出具《保證書》后仍拒不悔改,且在《保證書》中簽名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甚至動手傷害原告,聲稱要弄死原告,可見其悔改誠意不足。為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致使原告身體和心理均遭受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梁某某離婚,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狀及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梁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81年1月確立婚姻關系,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發生爭吵。2015年3月29日,原、被告簽訂保證書一份,保證書中載明被告梁某某自2002年與鄰居配偶保持不正當曖昧關系,其本人無異議,并請求與妻子李某某維持婚姻關系,承諾斷絕與妻子以外任何女子的不正當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保證書、戶籍材料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梁某某經人介紹戀愛并確立婚姻關系,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較好,雖然因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但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爭吵在所難免,二人應相互理解與尊重,互敬互讓。本案雙方當事人結婚已達三十多年,只要夫妻關系尚有改善的可能,雙方均不應輕易放棄,且原告李某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故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梁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明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盧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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