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與陳某甲、陳某乙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1543)
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溫蒼金商初字第706號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思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
被告:陳某乙。
被告:黃某。
原告林某為與被告陳某甲、陳某乙、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雨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甲、陳某乙、黃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林某起訴稱:2012年12月16日,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被告黃某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后經原告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遂起訴請求:一、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共同償還原告林某借款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黃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本案受理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
原告林某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1.身份證、人口信息,用于證明原、被告的身份情況;2.婚姻登記證明,用于證明被告陳某甲、陳某乙系夫妻關系的事實;3.借條,用于證明被告陳某甲向原告林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
被告陳某甲、陳某乙、黃某均未作答辯,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也未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理,根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陳某甲、陳某乙系夫妻關系。2012年12月16日,被告陳某甲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甲欠原告林某借款5萬元,事實清楚,雙方之間由此所形成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涉案債務雖然系以陳某甲個人名義所欠,但債務發生于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陳某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涉案債務為個人債務,同時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陳某甲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林某知道該約定。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案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放棄對黃某的訴訟請求,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民事權利所作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陳某甲、陳某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林某借款5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陳某甲、陳某乙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至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行溫州市分行,帳號:××××。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蔡壽和
人民陪審員 陳莉莉
人民陪審員 王 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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