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樊某與程某果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17閱讀量:(1534)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天民三初字第491號
原告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榮泉,山東明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果,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號:86306***-*),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史某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功,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樊某與被告程某果、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簡稱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樊某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審查后當日立案,并向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榮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某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某訴稱,2014年8月7日8時30分許,被告程某果駕駛魯AQE***號轎車沿濟南市天橋區某某路某某西岸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某路口西側左轉時,與由北向南在人行道行走的原告樊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程某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樊某無責任。現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71410.3元、護理費1750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傷殘賠償金3214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1500元;相關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程某果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依法賠償。
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7日8時30分許,被告程某果駕駛魯AQE***號轎車沿濟南市天橋區某某路某某西岸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某路口西側左轉時,與由北向南在人行道行走的原告樊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樊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程某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樊某無責任。魯AQE***號轎車登記車主系被告程某果,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樊某要求的賠償項目及舉證質證的情況如下:
1、醫療費71410.3元。原告樊某提交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一宗,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樊某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總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骨骨頸骨折等,共住院18天,花費醫療費71410.3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2、護理費17500元。原告樊某提交勞動合同2份、工資單2份、工資扣發證明2份、身份證復印件2份,主張其需2人護理60天,1人護理30天,護理人系原告之子,按照月收入3500元計算60天,另一護理人系原告女兒,按照每月3500元計算90天,護理費共計17500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對護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實護理人的實際誤工損失,同意按照護工標準每天80元計算。
3、交通費500元。原告樊某提交票據1張,主張交通費500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同意賠償30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原告樊某住院18天,按照每天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同意依法賠償。
5、傷殘賠償金32144.2元。原告樊某提交鑒定報告一份,主張其構成十級傷殘,按照城鎮標準計算11年傷殘賠償金為32144.2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對傷殘等級無異議。
6、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原告樊某主張其因本次事故導致其傷殘,據此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程某果、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同意依法賠償。
7、鑒定費1500元。原告樊某提交發票1張,主張鑒定費1500元。經質證,被告程某果同意依法賠償。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認為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作出的:“被告程某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樊某無責任。”的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程某果予以賠償。
關于原告樊某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1、醫療費71410.3元。根據原告樊某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花費醫療費71410.3元,此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支出,該項費用由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予以賠償1萬元,被告程某果賠償61410.3元。
2、護理費17500元。根據原告樊某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護理時間為2人護理60天,1人護理30天。其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3、交通費500元。按照法律規定,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院結合原告樊某的傷情及相關情況,本院酌情支持3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原告樊某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程某果賠償。
5、傷殘賠償金32144.2元。原告樊某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根據原告樊某的傷情,本院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某某保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7、鑒定費1500元。根據原告樊某所提交的證據真實有效,此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該項費用由被告程某果賠償。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樊某醫療費1萬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樊某護理費17500元、交通費300元、傷殘賠償金3214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50944.2元。
三、被告程某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樊某醫療費6141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64710.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財產保全費420元,合計3120元,由被告程某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小玲
人民陪審員 韓敬君
人民陪審員 涂衛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秦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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