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1679)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奉法刑初字第0031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奉節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2015年4月11日,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輛,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給予謝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25日被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同日被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日被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執行逮捕。現押于重慶市奉節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德權,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檢察院以奉檢刑訴(2015)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馬德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2日8時30分許,被告人謝某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搭載著李某某由奉節縣“長凼”往奉節縣興隆鎮方向行駛。行駛至S201省道196KM+800M時,其將橫過公路的行人楊某某撞倒,造成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奉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楊某某的損傷程度系重傷一級。經奉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謝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謝某某被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且承擔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墊付部分醫療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馬德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積極施救,事故有一定的意外性,請求從輕判處。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謝某某墊付被害人醫療費用43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舉示以下證據在卷佐證:
1、奉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拘留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摩托車轉讓合同、抓獲經過、戶籍信息;
3、證人李某某、楊某甲、鄭某、王某某、任某某、楊某、馬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重慶市奉節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文件;
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舉示有奉節縣興隆鎮某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殘疾證在卷,證明被告人的家庭情況和被告人有肢體殘疾。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馬德權對公訴機關所舉示的證據無異議;公訴人對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馬德權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與案件事實無關聯性,可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本院認證認為,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具備關聯性,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予以采信;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護人馬德權舉示的證明不具有合法性,殘疾證與量刑實施不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因積極施救是肇事者的義務和肢體殘疾不屬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故辯護人馬德權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謝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謝某某的刑期從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田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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