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華某與被告劉某、孫某會、齊某強、秦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1530)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2201號
原告華某,女,漢族,無職業,住大連市西崗區。
委托代理人陳玲、藍永山,遼寧領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無職業,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孫某會,女,漢族,退休,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國春,遼寧謹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冰,遼寧謹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強,男,漢族,大連某某游艇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秦某,女,漢族,大連民族學院教師,住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華義,遼寧雙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華某與被告劉某、孫某會、齊某強、秦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華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玲,被告劉某,被告齊某強及被告齊某強、秦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華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強、秦某于2013年于2013年10月13日提出鑒定申請,遼寧德恒物證司法鑒定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華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玲,被告劉某及孫某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冰,被告齊某強及被告齊某強、秦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華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12月19日,被告劉某因急需用資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約定借款期限最長為15個月,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3月18日,月息2分。同時,被告齊某強、秦某作為保證人,為被告劉某的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孫某會系被告劉某妻子。原告于當日將款項30萬元交付給被告劉某,并由劉某出具收條。借款期限屆滿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均未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某、孫某會共同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自2013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2%給付利息至款付清日止。2、被告齊某強、秦某共同對被告劉某、孫某會前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劉某、孫某會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給付的實際借款數額為28.5萬元。
被告齊某強、秦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借款時約定的借款期限是兩個月,現已經超過保證期限,故被告齊某強和秦某不承擔保證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被告劉某其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原告現金30萬元。同日,被告齊某強、秦某出具《保證函》,內容為:兩人為合法夫妻,自愿為被告劉某向原告個人出借款一事作擔保,如到期不能不能按時還款,兩人自愿為被告劉某償還債務并履行擔保人一切職責。2012年12月20日,原告通過案外人馬某文賬戶向被告劉某匯款28.5萬元。
訴訟中,原告提供《借條》,內容為:本人劉某,今因名下企業急需部分周轉資金經朋友介紹特從華某個人處借款人民幣現金叁拾萬元整,借款期限最長為15個月,即從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如到期不能按時還款,我本人經充分考慮自愿將個人及企業名下所有財產抵押之無爭議,此款月息2分,另付介紹人融資獎勵90000元整(每月支付)。備注,另提供齊某強、秦某為擔保人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借條》上的落款時間為“2012年12月19日”。被告齊某強、秦某對該借條的形成時間提出異議并申請筆跡鑒定,經遼寧德恒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案涉《借條》上的字跡是2013年12月份以后書寫形成的,與其落款時間“2012年12月19日”不符。
另查,被告劉某至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但其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每月按照2%的標準向原告給付利息。
再查,被告劉某與被告孫某會系夫妻關系,被告齊某強與被告秦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證函》、《收條》、銀行轉賬憑證,被告齊某強、秦某提供的錄音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的數額和時間。二、被告齊某強、秦某對案涉借款的保證期限。
關于本案第一個焦點。原告華某與被告劉某借貸關系存在,受法律保護。案涉《收條》的形成時間為2012年12月19日,早于實際給付借款的時間,故收條上記載的借款數額及付款時間不真實,應以原告實際給付的借款數額為準。根據銀行轉賬憑證,原告給付借款的數額為28.5萬元,被告認可該借款數額,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給付借款的數額為30萬元,故本院認定本案的借款本金為28.5萬元,借款時間為2012年12月20日。
因被告劉某未按約定還款,故其應償還原告借款28.5萬元。關于利息一節,雙方約定利息標準為月息2%,被告劉某已經按照該標準給付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的利息,故被告劉某應給付原告自2013年10月20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因案涉借款發生于被告劉某、孫某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案涉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劉某、孫某會應共同償還。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焦點。雙方對借款期限存在爭議,原告持借條主張案涉借款借期為15個月,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被告齊曉強、秦某作為保證人,主張案涉借款期限為2個月,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結合本案的證據,本院采納被告齊某強、秦某借款期限為兩個月的主張,理由為:其一,經遼寧德恒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案涉《借條》上的字跡是2013年12月份以后書寫形成的,故該《借條》不能作為認定被告齊某強、秦某保證期間的依據。其二,雖被告齊某強、秦某出具了《保證函》,但該保證函中對借款的數額及期限、利息標準均未明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將上述借款事實明確告知被告齊某強、秦某。其三,雙方均認可案外人曾國亮為案涉借款的中間人,在被告齊某強與曾國亮的談話錄音中,被告齊某強提出借款期限為兩個月,曾國亮對此并未否認。
因各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故被告齊某強、秦某應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有權自2012年12月19日起6個月內要求被告齊某強、秦穎承擔保證責任,現原告超過該期間要求兩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兩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綜上,原告要求被告齊某強、秦某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孫某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華某借款28.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0日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標準計付)。
二、駁回原告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9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某、孫某會共同負擔;鑒定費6840元(被告齊某強已預交),由原告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部分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期限兩年。
代理審判員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林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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