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楊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0閱讀量:(8803)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1666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馬德權,重慶環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唐偌涵,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楊某于2014年4月24日對本案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奉法民管異初字第0000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被告楊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被告楊某不服該裁定,上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4年7月18日駁回了被告楊某的上訴。后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陳建平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方晏、人民陪審員付祖華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后,原告王某某申請將本案案由變更為租賃合同糾紛。本院針對原告王某某申請變更后的法律關系以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庭審中,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德權,被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偌涵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查,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被法院判決解除的情況,本案案由仍確定為占有物返還糾紛更為合適。根據本院所確定的案由,被告楊某針對租賃合同糾紛所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就不需進行審查。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1年1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協議約定了租賃期限、廠房情況等相關問題。同時,雙方還簽訂了《產品供銷合同》。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將廠房及設備交被告使用。后因被告尚未正式投產,導致原、被告不能履行《產品供銷合同》,雙方就該爭議訴諸法院。2012年5月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判決維持了一審(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判決,上述兩份判決解除了原、被告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和《產品供銷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租賃協議被法院判決解除的情形下,雙方的租賃法律關系即告消滅,出租方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廠房及設備,被告都不予配合,被告的非法占有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依據《物權法》第37條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按照市場租賃價格支付逾期返還廠房及設備的占用費?!睹裨V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廠房及設備;支付非法占有原告廠房及設備期間(2012年5月4日至今)的租金損失、設備折舊等各項損失共計85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以下幾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①《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復印件;②《資產初評價值咨詢意見書》復印件;③《產品供銷合同》復印件,證據①②③擬證明原告已將《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中約定的廠房及設備移交給被告,具體移交的設備在《資產初評價值咨詢意見書》已載明。
第二組證據:④(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⑤(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證據④⑤擬證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在2011年4月前已實際履行,能夠正常生產,原告已經將租賃物交付給了被告,現兩級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但并未判決被告返還租賃物,故被告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第三組證據:⑥廠房及設備照片原件15張,擬證明租賃物的現狀。
第四組證據:⑦奉節縣社區居委會2014年12月26日證明原件,擬證明原告建廠房是經當地村委會同意的,原告對廠房享有所有權。
第五組證據:⑧原告自邀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擬證明本案所爭議的設備在原告租賃給被告時均能正常使用。
被告楊某辯稱:第一,原告訴稱的法律關系已經北碚區法院和一中院判決解決,原告起訴是針對同一事實的重復起訴;第二,原告未舉示租賃物產權歸屬的證據,原告對租賃物不享有所有權,原告建廠房沒有取得審批手續,屬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也未實際交付給被告;第三,被告現并沒有實際占有租賃物,在退場之時,被告給原告打過電話,進行了通知,并且自2012年5月3日至今,原告應當知道租賃物已退還,應該主動進行查看;第四,原、被告的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必須提供相關租地手續及設備的產權手續,但原告并未提供,原告并未實際履行合同;第五,原告所訴稱的賠償租金損失及設備損失,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同時,原告在判決后長達兩年的時間里沒有申請解決這一事情,即便有損失,也是原告自己造成的;第六,本案已過訴訟時效,2012年5月3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已經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時至原告將法律關系變更為租賃合同之日,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綜上,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某為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舉示了如下兩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①(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②(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擬證明本案訴爭的租賃物已得到解決,原告不應再次起訴。
第二組證據:③原奉節縣委員會2008年4月3日證明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舉示的奉節縣青龍鎮茍家社區居委會的證明虛假。
本院為查清案件事實,依職權調取了如下兩組證據:
第一組證據:①對本案訴爭的廠房及設備的現場勘驗筆錄原件及現場照片打印件。
第二組證據:②對奉節縣青龍鎮茍家社區居委會支書的詢問筆錄原件。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王某某舉示的證據,被告方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①③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王某某對租賃物享有物權,也不能證明原告王某某訴稱的廠房及設備已經交付給了被告楊某;對證據②,認為不能達到原告王某某的證明目的;對證據④⑤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可以證明本案訴爭的財產已經得到解決,原告王某某不應再次起訴;對證據⑥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楊某并未實際占有廠房和設備;對證據⑦的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能證明廠房的合法性,也不能證明原告王某某對廠房享有所有權;對證據⑧,認為不能達到原告王某某的證明目的。
對被告楊某舉示的證據,原告王某某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①②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③的真實性與關聯性均提出異議。
對本院出示的證據,原告王某某無異議。被告方對本院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據缺乏關聯性,不能予以采信。
對原告王某某、被告楊某舉示的證據以及本院調取的證據認證如下:
對原告王某某舉示的證據①③④⑤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證據②,因缺乏關聯性與證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⑥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對廠房及設備的現狀以本院核實的為準;對證據⑦,結合本院對奉節縣青龍鎮茍家社區居委會支書的詢問筆錄進行綜合認證,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該份證據僅能證明原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村民委員會將位于茍家村7組的土地租給原告建廠使用,而對該廠房是否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以及該廠房的權屬問題,上述證據無法予以證明;對證據⑧,因四位證人均對原、被告所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的內容以及協議所約定的租賃物的交接情況并不清楚,四位證人的證言與本案爭議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缺乏證明力,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對被告楊某舉示的證據①②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對證據③,因系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故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對本院調取的證據①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采信,但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洗選廠的廠房及設備的現存狀態;對證據②,綜合本案其他證據,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但該證據僅能證明原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村民委員會將位于茍家村7組的土地租給原告建廠使用。
根據當事人舉證及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1年1月20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簽訂了一份《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約定王某某將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洗選廠的廠房,生產、堆放原料的場地,附屬設施以及該廠設備中除浮選機以外的設施和設備租賃給楊某;同時約定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為免租期,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的租金為10萬元,此后按照25萬元/年支付租金。同日,原、被告還簽訂了一份《產品供銷合同》,約定王某某以每噸23元的價格向楊某提供硫鐵礦礦渣,同時還約定《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是《產品供銷合同》的副合同。在上述協議簽訂后,被告楊某于2011年2月20日左右在上述洗選廠內開始試生產,2011年3月29日左右正式投產,2011年4月9日停產。后楊某以王某某違反《產品供銷合同》的約定為由向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妻子鄒小娟,該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民事判決,解除了王某某與楊某于2011年1月20日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及《產品供銷合同》,并判決王某某返還楊某支付的租金10萬元及購貨定金10萬元,賠償楊某損失597653元,鄒小娟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王某某、鄒小娟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民事判決,駁回了王某某、鄒小娟的上訴,維持了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在上述兩級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王某某并未提起要求返還租賃物的反訴?,F上述兩份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行程序。在《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被上述兩級法院判決解除后,被告楊某在撤離洗選廠時,未與原告王某某進行租賃物的交接,也未正式通知原告王某某。2014年1月3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某返還廠房及設備,并支付租金損失、設備折舊損失等共計85萬元。2014年2月17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請撤訴,本院于當日裁定準許王某某撤回起訴。
2014年4月8日,原告王某某以占有物返還糾紛為案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即本案),并在庭審中將訴訟請求明確為:要求被告楊某返還廠房及設備,并按25萬元/年的標準賠償自2012年5月4日至被告楊某返還廠房與設備之日止的租金損失,賠償設備折舊損失25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楊某承擔。2014年12月23日,本院對本案訴爭的廠房及設備進行了現場勘驗,發現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的洗選廠的廠房與設備已嚴重破損,無人看管,從四周均可以進入廠房之內。2015年1月27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請將本案案由變更為租賃合同糾紛,并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判決被告楊某返還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的現存狀態下的廠房,并自2012年5月4日起按25萬元/年的租金標準賠償租金損失至上述廠房和設備返還之日止;返還現存狀態下的設備,并賠償設備損失25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楊某承擔。被告方對原告王某某申請變更后的租賃合同糾紛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在本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到庭應訴,對實體問題進行了答辯。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民事判決書以及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民事判決書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在原、被告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對兩份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上述兩份判決書已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現《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已被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已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之時,即2012年5月3日消滅。此后,原告王某某作為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但上述兩案中并未涉及租賃物的返還事項,現原告王某某有權就該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故對被告楊某關于本案系原告王某某重復訴訟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楊某辯稱,原告王某某無證據證明本案訴爭的廠房合法,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案訴爭的廠房及設備享有所有權,原告王某某無權要求予以返還。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楊某在(2011)碚法民初字第02296號案件中和(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491號案件中并未對此提出異議,同時原告王某某返還廠房及設備的權利,是基于其是《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的出租方,廠房是否合法,王某某是否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并不是本案審查的范圍,亦不影響出租人王某某向承租人楊某主張租賃物的返還,故被告楊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楊某辯稱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其已經搬離了洗選廠,現并未占有原告王某某的廠房及設備,不負有返還義務,但被告楊某并未與原告王某某辦理正式的搬離手續,其單方搬離并不能視為租賃物的返還,同時被告楊某亦無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搬離的通知義務,故被告楊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楊某還辯稱原告王某某的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的最終解除之日為2012年5月3日,后在兩年之內的2014年1月3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過訴訟,要求楊某返還租賃物并賠償相應損失,經過此次訴訟,訴訟時效中斷,并開始重新起算,到原告王某某提起本次訴訟的時間(2014年4月8日),并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故對被告楊某的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同時,原告王某某所享有的占有物返還權是基于合同而取得,原則上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返還廠房的訴訟請求,根據現有證據可以確定,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洗選廠的廠房(現已破損)屬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的租賃物,在《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解除后,出租方王某某要求承租方楊某返還現存狀態下的廠房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對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返還租賃設備并賠償設備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被告楊某對原告王某某要求予以返還的設備不予認可,而原、被告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對設備的名稱、型號等并未進行明確約定,原告王某某亦未能舉示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請求予以返還的設備屬于《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物,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返還設備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其要求被告楊某賠償設備損失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對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賠償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因2012年5月3日,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已告消滅,被告楊某在撤離洗選廠時,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返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物,但被告楊某無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上述義務,由于被告楊某未履行義務而給原告王某某造成的租金損失,被告楊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王某某作為出租方,在《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被解除后,在被告楊某未主動返還租賃物的情況下,理應在合理期限內向被告楊某主張權利,要求返還租賃物,原告王某某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訴訟的時間距離《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的解除已有一年多的時間,但原告王某某無證據證明其在合理期間內曾向被告楊某主張過租賃物的返還,也沒有采用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明顯怠于行使權利,可酌情減輕被告楊某的賠償責任。綜上,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王某某6個月的租金損失,對于6個月以外的租金損失可視為擴大的損失,應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擔。租金的標準以原、被告簽訂的《廠房及設備租賃協議》約定的250000元/年計算,6個月的租金損失金額為125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某位于奉節縣青龍鎮茍家村7組洗選廠現存的廠房;
二、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租金損失125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00元(原告王某某已預交),由原告王某某負擔6150元,被告楊某負擔6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審 判 長 陳建平
審 判 員 方 晏
人民陪審員 付祖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宋金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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