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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江少民初字第3號
原告曾某某。
原告何某甲。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海光、李艷,廣西道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乙。
被告何某丙。
被告何某丁。
被告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
負責人何某戊,系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組長。
原告曾某某、何某甲訴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6月2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海光、李艷、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何某甲訴稱:原告曾某某、何某甲以及被告何某乙均是被告南寧市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某某組)的村民。被告何某丙、何某丁與被告何某乙是同胞兄弟,也是被告某某組村民。原告曾某某與被告何某乙于1994年3月28日登記結婚,后于2012年5月14日離婚。婚內生育子女何統華、何某甲兩人。離婚后何某甲由原告曾某某攜帶撫養。原告曾某某與被告何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家庭聯產承包的方式,向被告某某組承包了耕地共計3.493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為曾某某、何某乙、何統華三人。因國家建設需要,某某組集體公用地已經全部被征收,曾按人口數量平均分配征地補償款38470元/人,原告曾某某、何某甲兩人應得76940元。原告家庭承包的3.493畝也已被征收,依照南寧市政府南府發(2008)15號文件確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每畝6.4萬元計算,上述承包地的征地補償款為223552元,原告曾某某應分得補償款的三分之一為74517元。該征地補償款已經由吳圩鎮政府征地辦全部撥付到被告某某組的集體賬戶上。原告一直居住在南寧市區內,因而對村中征地補償分配情況不了解,以為被告何某丁、何某丙已經以其名義領取了該款及征收公用地分配款與被告何某乙一起私分,故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共同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家庭承包地補償款74517元;2、判令被告何某乙、被何某丙向兩原告支付某某組公共用地補償款76940元;3、請求判令被告某某組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后經調查,原告曾某某應得的承包地補償款74517元仍在被告某某組的集體賬戶上,公共用地補償款可案外協商解決。故原告何某甲決定放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曾某某放棄對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訴訟請求。本案原告原告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某某組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家庭承包地補償款74517元。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關于某某征地拆遷的情況說明,證明某某土地補償款已又征地辦撥付到某某的集體賬戶。2、證明一份,證明應由原告領取的集體公用地補償款已由某某小組擅自支付到何某丁的銀行賬戶。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何某乙戶的承包地共有人及承包地的畝數情況。4、南府發(2008)15號政府文件,證明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5、錄音內容摘要及其光盤,證明原告經調查了解到原告的家庭承包地補償款已經由被告三、被告四領取。6、民事調解書及生效證明,證明原、被告2012年5月14日經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事實。7、戶口簿,證明原曾某某與被告何某乙離婚后,新辦理了戶口薄,與被告何某乙已無任何親戚關系。
被告何某乙辯稱:村里面的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按集體人口數量平均分配為每人38470元,其戶得到153880元,因為當時其在外面打工,村里面將這筆錢是轉入何某丁的賬戶上,其已經叫何某丁在2011年11月11日轉入150000元給其,在何某丁戶頭上只有3880元。這個150000元用于2011年10月份購買了位于南寧市青秀區鳳凰嶺路6號塞納維拉花園J1J2J3號樓G2230商鋪,現歸原告曾某某所有,有銀行的流水單證實。原告曾某某說其在農村還有3.493畝的土地,根本沒有這一回事,其的土地早在2007年的時候被征收完了。
被告何某乙提交的證據有: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吳圩信用社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單一份、廣西農村信用社卡折對賬單一份、中國工商銀行單據一份、證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領取和使用情況。戶口簿,證明何某丙、何某丁的戶口情況。
被告何某丙答辯稱:其代簽代領何某乙的3.493畝土地和村長何某戊錄音內容說其代簽代領土地費一事其不認可,因為土地都是各人各自管理,何某乙長年在外打工,在征地期間其并沒有接到何某乙的電話,也沒有見到他回來,所簽名的土地面積都是其一直以來管理的,原告訴求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請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何某丁答辯稱:因機場擴建,生產集體土地被征,征地款按人口數量平均分配,每人38470元整,何某乙長年在外打工,生產隊就把何某乙戶4人分配的153880元整在2011年6月26日轉入其農村信用社吳圩分社戶頭上,何某乙已于2011年11月11日叫其轉150000元整到其戶頭,其南寧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象分社,現還有3880元整在其戶頭。對于原告曾某某說其代簽代領何某乙3.493畝土地和村長何某戊說其幫何某乙代簽代領土地費其不認可。農村土地各人各自管理,這次征地何某乙也沒有打電話給其,丈量土地何某乙也未為,其所簽的土地面積全部都是其戶一直管理的土地,因此,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未到庭答辯,經詢問,其負責人答辯稱以法院判決為準。
經審理查明: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何某乙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4年3月28日登記結婚,雙方于2012年5月14日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均系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江府農地承包權(2009)第3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承包方何某乙從發包方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處承包水田、旱地合計3.493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有曾某某、何統華。該證頒發于2009年3月30日。因吳圩機場擴建工程建設需要,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于2011年被征收。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出具情況說明證實了相關土地補償費的發放情況:“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因機場建設已被南寧市經開區征用了本坡的全部土地,征地款發放情況如下:……2011年共分兩次征收本村民小組土地,其中何業耀包括何業耀的四個兒子何某丁、何某丙、何某乙、何萬力這一戶的征地款補償款全部由何某丁、何某丙兩人代表領取……2011年12月份第二次征地因機場項目趕進度,本村民小組與征地辦直接確認土地面積和補償款金額并簽定《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辦已按協議書撥付全部征地補償款至本小組集體帳戶。其中何業耀戶分別以何某丁、何某丙名義應當領取的征地補償款人民幣1732387.50元至今沒有領取。以上款項在領取后有何業耀戶內部自行分配。”原告曾某某從未從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處領取過任何土地補償費。
另查明:南府發(2008)15號政府文件,即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載明:“第三區片為……某某村……第三區片補償費標準為64000元每畝……”
上述事實,有原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舉的證據、被告所舉的證據、當事人的陳述、出庭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何某甲自愿放棄對被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曾某某自愿放棄了對被告何某丙、何某丁、何某乙的訴訟請求,并且變更了對被告某某組的訴訟請求,這是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對于原告已放棄的訴訟請求,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審理。原告曾某某是被告某某組村民,依法承包了集體土地,在承包地被征用后,有取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根據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政府頒發于2009年3月30日江府農地承包權(2009)第32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實,頒證時,曾某某與何某乙、何統華共有水田、旱地合計3.493畝。而2011年因吳圩機場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土地已全部被征收,相應的補償款也已支付到某某集體賬戶,曾某某未從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領取過相應的土地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故原告曾某某作為承包方主張要求發包方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小組支付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參照《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之相關規定,每畝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為64000元,曾某某與何某乙、何統華三人共有的水田、旱地合計3.493畝相應土地補償費共計64000元/畝×3.493畝=223552元,三人每人應分得223552元÷3=74517.33元。綜上,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小組應支付原告曾某某土地補償費74517.33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支付原告曾某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74517元。
案件受理費1663元,由被告南寧市江南區吳圩鎮某某村某某村民小組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上訴人應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800元,款匯: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古城支行南寧市竹溪分理處;賬號:01×××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費昌祥
人民陪審員 劉菊焜
人民陪審員 周榮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謝幸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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