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與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879)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民初字第3425號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程言靜,江蘇漢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擎,江蘇漢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銅山路某某佳園**樓內。
原告董某與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麗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12月14日簽訂了《徐州某某奧運城認訂協議書》,并交納了商品房認購金10萬元整,截至原告起訴時,被告方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商品房認購金10萬元整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以下協議中稱乙方)與被告(以下協議中稱甲方)于2010年12月14日簽訂《徐州某某奧運城認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載明:甲方: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董某;認訂房號:C8號樓1單元301室;建筑面積:(暫定)約113.8平方米左右;認購金: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價格約定:單價(人民幣)6390元/平方米。協議約定:1、認訂金在交付首期房款時自動抵作房款,在簽訂正式合同后本協議書自然失效。2、協議簽訂并交認訂金后,甲方為乙方保留所認訂房屋,在此期限內不得將該房認訂給他人。3、本協議簽訂后,乙方若變更姓名,必須到甲方辦理備案手續,并交納一定數目的更名費后,方可生效。4、若乙方退房,可在簽訂本協議書滿一年后辦理,甲方全額退還認購金。5、甲方在預售許可證等證件辦理齊全后,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七日內到售樓中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此房,甲方有權銷售此房,認訂金按第4條執行(乙方須憑身份證原件辦理退房手續)。6、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交付認訂金后即為生效。7、本協議書必須與認訂金收據同時出具方可辦理購房、退房等相關手續。甲方在該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乙方在該協議書上簽字。
被告出具編號為2111217的一張收據載明:入賬日期:2010年12月14日;交款單位:董某;收款方式:刷卡;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100000);收款事由:C8-1-301預訂金。該份收據加蓋被告財務專用章。
本院依職權向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房產登記交易中心查詢被告某某公司就涉案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情況,調查結果顯示,截至原告起訴前,被告某某公司未就涉案房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訴訟中,原告關于利息的請求為從被告收取案涉款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認訂協議書、現金存款憑條、收據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董某簽訂的《徐州某某奧運城認訂協議書》具備標的、數量、價格、當事人名稱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故該協議應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因截至起訴前被告某某公司未辦理相應的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及許可,違反了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應屬無效。
依據合同法規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商品房認購金100000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利息損失從被告收取案涉款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董某商品房認購金100000元整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 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曹美嬋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