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重慶市合川區某力玻璃器皿廠與王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329)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43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合川區某力玻璃器皿廠,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清平鎮楊柳壩村。組織機構代碼:90363******。
負責人唐建,廠長。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重慶市北碚區水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黃朝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該廠辦公室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一杰,重慶朗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重慶市合川區某力玻璃器皿廠(以下簡稱某力玻璃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某力玻璃廠不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2012)合法民初字第05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胥慶擔任審判長并主審,與代理審判員徐紅、向川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審理。書記員鄧韻擔任記錄。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力玻璃廠的委托代理人涂某某、黃朝奎,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一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在一審中起訴稱:2011年6月23日,王某某、某力玻璃廠雙方簽訂了《業務提成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某某協助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杯制作合同,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杯制作合同后,某力玻璃廠按照酒杯數量每只支付給王某某人民幣0.1元的業務提成。協議簽訂后,通過王某某的牽線搭橋,某力玻璃廠順利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酒杯制作合同。截止2012年6月,某力玻璃廠共計為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了6017580個某小酒杯,依據雙方的約定,某力玻璃廠應支付601758元整,但某力玻璃廠至今未付,王某某多次找到某力玻璃廠要求支付,某力玻璃廠均未理睬,故王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某力玻璃廠支付業務提成601758元,訴訟費用由某力玻璃廠承擔。
某力玻璃廠在一審中答辯稱:雙方訂立協議屬實,但協議中條款不屬于居間合同條款,協議不應屬于居間協議,同時該協議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某力玻璃廠也沒有委托王某某提供服務,該協議是一個無效協議,且未履行,故請求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王某某、某力玻璃廠雙方簽訂了《業務提成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某某協助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杯制作合同,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杯制作合同后,某力玻璃廠按照酒杯數量每只支付給王某某人民幣0.1元的業務提成。協議簽訂后,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訂立了《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購合同》,約定由某力玻璃廠為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酒杯,數量為3000000個,單價為2.47元/個,合同總金額為7410000元。王某某于2011年10月開始將俊東公司生產的某酒杯包裝盒送至某力玻璃廠處,并由某力玻璃廠將其生產的酒杯用該酒盒包裝后送至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審理過程中,經王某某申請,一審法院對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銀行交易記錄進行查詢,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向某力玻璃廠支付款項1861095.6元和1989140.4元,2011年12月29日向某力玻璃廠支付3604816.8元,合計7455052.8元。故王某某以某力玻璃廠未按協議約定支付業務提成費用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某力玻璃廠支付業務提成601758元,訴訟費用由某力玻璃廠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三:1.王某某、某力玻璃廠之間訂立的業務提成協議是否為居間合同,是否有效;2.王某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義務;3.王某某主張居間報酬601758元是否成立。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業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王某某、某力玻璃廠簽訂的業務提成協議的條款中已明確了在某力玻璃廠向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酒杯期間,某力玻璃廠都需要按交易的數量向王某某提供報酬。在該合同訂立后不久,某力玻璃廠即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了酒杯采購合同,故王某某的行為應屬于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該協議,符合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應按居間合同法律關系處理;協議中有雙方簽字,又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2.王某某作為居間人的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和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負有如實報告的義務。王某某利用其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業務往來,有獲取信息的優勢,王某某與某力玻璃廠簽訂業務提成協議的事實,充分證明了王某某已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酒杯的信息告知了某力玻璃廠,在協議簽訂不久,某力玻璃廠又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且該合同已順利履行;可以證明王某某向某力玻璃廠報告了訂立合同的機會,王某某已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某力玻璃廠辯解王某某既未提供服務,也未履行義務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的取得條件是:當居間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本案王某某促成了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某力玻璃廠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王某某稱其向某力玻璃廠送了3008790個酒盒,應裝6017580個杯子,并已由某力玻璃廠放置了酒杯送至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按居間合同約定,某力玻璃廠應當支付報酬601758元。一審法院認為,第一,王某某向某力玻璃廠運送的酒杯盒數量并不必然證明該酒杯盒已全部由某力玻璃廠放置了其生產的酒杯并送至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同時,王某某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也系連續交易,王某某出具給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無法證明其支付款對應的酒杯盒交付的時間段。第二,王某某、某力玻璃廠合同約定每只酒杯提成0.1元,數量以某力玻璃廠出具給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票為準,在某力玻璃廠收到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貨款后三天內將業務提成支付給王某某。雙方均提交了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的酒杯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訂購的酒杯數量為3000000個,金額為7410000元,結合對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記錄的查詢,雙方實際發生交易金額為7455052.8元,與該合同也互相印證,同時居間人的報酬應當受促成合同的限制,加之某力玻璃廠持有增值稅發票又拒不如實提供,其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系復印件,也非該時段交易的所有增值稅票據;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的酒杯數量作為王某某提成的數量。按照酒杯訂購合同的數量3000000個,每只0.1元,故居間報酬應為300000元。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某力玻璃廠簽訂的居間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王某某已履行了居間合同義務,現要求某力玻璃廠按約定支付居間報酬,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應予支持。但王某某主張居間報酬601758元超出合理訴求,其超出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某力玻璃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居間報酬,顯屬違約,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重慶市合川區某力玻璃器皿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王某某支付居間報酬3000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力玻璃廠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2012)合法民初字第0552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是:1.一審法院違反程序,不公正。一審法院拒絕上訴人對一審法院依職權到某集團核實或查證上訴人與某酒公司簽訂的合同與被上訴人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合同形成情況的請求,卻同意被上訴人的申請,不公正。2.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業務提成合作協議未履行。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業務提成合作協議權利義務不對等,約定不明,屬無效協議,更不能認定為居間協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業務提成合作協議,明確約定某酒杯數量以開給貴州某公司的增值稅票上所填數量為準,而一審法院并未據此判決,后以該公司給上訴人銀行付款上金額進行判決。但某公司給付上訴人的款項系包材款,除酒杯款外,還有酒瓶等其他款項。增值稅發票原件已給某公司,上訴人只有存根,所有存根已交到法院,并非故意不提供。
被上訴人王某某在二審當庭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某力玻璃廠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某力玻璃廠與王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簽訂《業務提成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關于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小酒杯”業務提成協議如下:1.某力玻璃廠全權負責”某小酒杯”的生產并出具17%的增值稅票。2.某力玻璃廠將提供給王某某每只”某小酒杯”人民幣0.10元的業務提成。3.”某小酒杯”數量以開給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票上所填數量為準。4.每次某力玻璃廠收到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某小酒杯”貨款后三天內,某力玻璃廠負責把王某某應得的業務提成以現金、銀行轉賬形式或其他形式支付給王某某。5.本協議無時間限制,只要某力玻璃廠為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某小酒杯”,則某力玻璃廠都需支付給王某某相應的業務提成。本院查明的其它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名為《業務提成合作協議》,但該協議的內容符合居間合同的基本特征,實為居間合同。即王某某向某力玻璃廠報告與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合同的機會,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酒杯制作合同,某力玻璃廠向王某某支付報酬的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有效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現某力玻璃廠與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簽訂了《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購合同》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王某某要求某力玻璃廠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居間報酬符合合同的約定,應當得到支持。某力玻璃廠上訴稱該合同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某力玻璃廠上訴稱該合同顯示公平的理由也不成立。其一,提供居間服務的一方與所獲得的報酬,法律并沒有規定應當獲得報酬的標準,因此,無從判斷是否公平。其二、是否顯示公平,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之訴,而不僅僅是行使抗辯權就能達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報酬的目的。某力玻璃廠上訴稱一審法院沒有同意其調查取證的申請,存在審判不公平。雖然某力玻璃廠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了調查取證的申請,但其調查取證申請的內容不屬于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而且某力玻璃廠調查取證的申請沒有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沒有同意某力玻璃廠調查取證的申請并無不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19元,由上訴人重慶市合川區某力玻璃器皿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胥慶
代理審判員 向川
代理審判員 徐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鄧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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