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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興民一初字第2011號
原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江南區(qū)。
法定代表人:陸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韋曉陽,廣西桂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某。
被告:廖某良。
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南寧市安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星住,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苠桓,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廖某、廖某良、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月13日中止審理,2014年3月22日恢復審理,2014年7月21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韋曉陽,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星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某、廖某良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3月8日,原告的司機藍某乙駕駛桂A×××××號轎車沿322國道南側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757KM+500M處時,被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廖某駕駛的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占道碰撞,發(fā)生特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導致藍某乙死亡,桂A×××××號轎車乘客韋某、藍某、藍某甲等三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南公交認字第4501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廖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廖某作為交通事故責任人,廖某良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與肇事車輛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掛靠車主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輛停運損失及其他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1592元,拖車費、折舊費和零件費600元;二、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車輛營運損失24400元;三本案訴訟費、評估鑒定費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廖某良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廖某良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公司是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實際車主是廖某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掛靠經營合同,廖某是廖某良雇傭的司機,與被告無任何關系,被告廖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廣西世紀物流有限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對廣西世紀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8日,廖某駕駛的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沿322國道南側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757KM+500M處時,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因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側滑駛向對向車道,適有藍某乙駕駛桂A×××××號轎車駛到,兩車車頭發(fā)生碰撞,導致桂A×××××號轎車駕駛員藍某乙死亡、車上乘客韋某、藍某、藍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某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藍某乙、韋某、藍某、藍某甲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桂A×××××號轎車,經原告委托廣西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輛損失合計金額為51592元。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車輛停運損失進行評估,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以評估基準日2013年3月8日確定的該車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的停運損失為24400元。
另查明: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是A10號轎車的登記車主,藍某乙是廣西某某汽車有限公司司機。被告廖某良與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簽訂了《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約定廖某良自有貨車以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登記上戶,車輛產權仍屬于廖某良所有,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是桂A×××××號車的登記車主。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作了賠償。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書已對桂A×××××號轎車送檢、評估花費停車費、送檢費、施救費、評估費共花費4792元的財產損失予以處理。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fā)票憑證、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廖某、廖某良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一、關于本案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案事故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已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履行其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已用盡,故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廖某良系桂A×××××號車的實際車主,享受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的營運利益且對車輛具有管理責任。被告廖某良不到庭說明其為何將桂A×××××號輕型廂式貨車交予被告廖某駕駛,未盡到管理義務,故被告廖某良與被告廖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問題,從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和廖某良簽訂的《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的內容可知,兩者之間系掛靠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桂A×××××號車的掛靠單位,應與被告廖某、廖某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關于原告訴請的項目及數(shù)額。
1.車輛損失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原告有權主張因交通事故造成維修車輛支出費用損失。關于車輛受損的具體數(shù)額問題,原告提供了對車輛進行維修的相關維修費用發(fā)票及事故修復流轉單,同時提供了車輛維修受損部件的《價格評估結論書》予以證實,被告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用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原告主張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51592元予以認定。
2.車輛營運損失費。桂A×××××號轎車為依法從事旅客運輸?shù)臓I運性出租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需進行維修無法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因車輛停運造成的停運損失,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停運損失具體數(shù)額的問題,車輛停運損失經原告申請評估,本院對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機構作出評估,該車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的停運損失為24400元,本院予以認定。
3.關于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問題。
關于原告主張的車輛其他損失600元的問題,其中原告主張包括300元的車輛維修零件費用,因本案已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故屬重復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拖車費300元,屬事故發(fā)生后處理交通事故車輛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對桂A×××××號轎車的停運損失進行評估所支付的費用,原告未提供該評估費用有效發(fā)票,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廖某良、廖某、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拖車費共計76292元;
案件受理費2038元,由被告廖某良、廖某、廣西世紀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廖某良負擔1789元,被告廣西某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249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未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凌偉東
人民陪審員 譚淑丹
人民陪審員 梁端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覃云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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