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常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5157)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孟刑初字第205號
公訴機關孟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農民。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2015年9月10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孟津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孟津縣看守所。
辯護人鄭艷,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孟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孟檢訴刑訴(2015)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史宏章、郭軍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及其辯護人鄭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孟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常某從承包商劉某處承包孟津縣×××小區×號樓的鋼筋活,同時又承攬了孟津縣亞威金地小區施工項目,并組織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等十九名工人干活,承包商劉某在×××小區×號樓工程建設完工并核算后,于2015年2月16日將工程款余款全部支付給常某,常某未用工程款全額支付工人工資。共欠工人工資143915元。2015年5月20日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常某責令限期支付工人工資,常某逾期未支付且本人逃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常某不具備惡意欠薪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有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數額較小、系初犯、等從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常某從承包商劉某處承包孟津縣×××小區×號樓的鋼筋活,同時又承攬了孟津縣亞威金地小區施工項目,并組織鄭某甲、鄭某乙、黃某等十九名工人干活。承包商劉某在×××小區×號樓工程建設完工并核算后,于2015年2月16日將工程款余款全部支付給常某,常某將部分工程款挪作他用,導致不能全額支付工人工資,共欠工人工資143915元。2015年5月20日,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常某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常某于2015年5月29日前支付拖欠鄭某乙等十九名農民工資143915元,常某逾期未支付且本人逃匿。拖欠農民工的工資至今仍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且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常某的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證明。
證明常某的自然身份狀況,無違法犯罪記錄。
2、被告人常某的供述及辯解。
證明2014年6月,常某從劉某那里承包下該小區8號樓的鋼筋活,并給鄭某乙打電話讓他幫自己找工人。后鄭某乙先后找來了十幾個工人來干活,后又帶這些工人到孟津縣城亞威金地工地干活,一直干到2015年2月工程完工,劉某給常某結清了30多萬的工程款。常某只是將當地工人的工資結清,鄭某乙帶來的十幾個外地工人的工資僅結了一部分,就將余款還自己先前欠下的高息款了。后來就沒有錢付工人工資了,共欠工人14萬多元工資。工人們一直找孟津縣勞動局也去家里找,由于沒有錢,因此從2015年2月開始就一直躲著不敢跟工人們和勞動局人見面。
3、被害人鄭某甲的陳述。
證明2014年6月13日,鄭某甲帶領景文蘭、鄭某乙等十九個人到孟津縣跟著常某在紅太陽工地8號樓干鋼筋活。常某承諾男工每天200元,女工除了景文蘭每天200元其他每天180元,并約定每干夠七層結算一次工資,但最終干完活,常某也沒給這十九個人結算工資,平日誰缺錢都會去找常某拿100元或200元不等。2015年2月,常某稱錢不夠,但他將其他的工人工資結清,單這十九個人工資沒有結算。目前,常某欠十九人143915元的工資。
4、被害人黃某的陳述。
證明2014年6月,黃某經介紹帶著自己妻子到孟津縣紅太陽小區干鋼筋活,其工頭常某承諾男工每天工作10個小時,每小時20元,女工每小時18元。到2015年2月初工程已經完工,常某先前分兩次給自己了1000元和4000元工錢,剩余的26091元及欠妻子的4764元并沒有給自己。另外還有胡建民等十七個人的工錢都沒給,共欠我們十九個人工錢143915元。
被害人鄭某乙的投訴書及陳述。
證明2014年6月,鄭某乙來到孟津縣紅太陽小區跟著常某干鋼筋活,當時約定每天200元,到2015年2月工程完工時,常某未將工錢結清,共欠南陽十九個農民工143915元。
6、證人劉某的證言。
證明了劉某與朱書貴簽訂了承包合同,從他那里承包8號樓的所有鋼筋活,劉某分兩項承包給常某和朱德移兩個人。但劉某并未與常某簽訂合同,只是口頭協定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20元,一共15824.55平方,工錢為316491元。2015年2月16日,常某工人上訪,劉某當場將余款一次性支付給常某,常某拿到錢后將孟津當地的工人工錢結清,并稱剩下的南陽工人等回南陽再發。年后常某所帶的南陽工人到信訪局稱常某并未給他們發工錢。
7、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立案審批表、限期整改指令書、送達回證、送達指令書照片、詢問筆錄及勞動保障監察結案審批表。
證明2015年3月3日,常某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立案審查。2015年5月20日,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常某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常某于2015年5月29日前足額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143915元。
8、孟津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勞動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鄭某乙19人反映常某拖欠工資問題的調查情況。
證明2015年6月11日,孟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孟津縣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將常某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移送至公安機關。
9、十九名南陽農民工的錢款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表。
證明常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況,共計欠款143915元。
10、劉某提供的結算單及常某出具的收條。
證明劉某已經足額支付給常某工程款316491元。
11、孟津縣信訪局提供的領導接待日登記表、孟津縣建筑行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的證明材料、孟津縣勞動監察大隊踢動的情況說明。
證明孟津縣信訪局、縣住建局、縣人社局通過多種方式解決常某拖欠農民工欠薪問題,但因被告人常某長期聯系不上,不配合調查,農民工工資問題并未徹底解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常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常某支付拖欠鄭廣洲等十九名農民工的工資共計1439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陳新安
人民陪審員 宋章元
人民陪審員 高水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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