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禮與閆某琴、楊某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1閱讀量:(1808)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澗民二初字第482號
原告閆某禮。
委托代理人鄭艷、喬曉敏(實習),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琴。
被告楊某營。
委托代理人楊某霖。
原告閆某禮訴被告閆某琴、楊某營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禮及其委托代理人鄭艷、喬曉敏、被告閆某琴、楊某營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某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某禮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1999年1月被告楊某營及其妻閆某琴將其名下位于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的房產賣給原告閆某禮所有。1999年1月21日原告閆某禮將80%的房款以現金形式交與被告楊某營,并出具依據。1999年12月24日被告楊某營也簽訂協議書載明經楊某營同意將龍7-1-4-19號房賣給閆某禮名下,并協助將應有手續辦妥,特立字為證明。后原告閆某禮又于1999年11月30日向其單位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剩余20%的房款,因為原告單位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當時的政策是職工名下只能有一套房屋及房改房政策問題,單位暫時不予辦理過戶手續,但單位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也出具證明同意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轉讓事實,后原告兒子成年準備結婚,要求被告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配合。現二被告不經原告同意,強行撬開門鎖自己住進去,并聲稱房子不賣了。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二被告也交付了房屋,該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故原告認為二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位于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的房產歸原告閆某禮所有,二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閆某琴辯稱,首先,該房屋所有權是我單位的福利分配,并予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1989年母親去世,父親名下有一套房產,因為住房面積超標并且父親年邁多病,一人居住無人照料,當時父親考慮到原告一家三口住房比較緊張,便同原告協商將四號房屋與其互換,要求與老人一起居住并由其照料生活起居,但是原告不同意,不愿意跟隨老人居住照料起居。后經子女們協商,由我照料,隨即為了方便照顧老人,便把我愛人戶口遷至父親名下,正好符合當時住房政策,房屋也不會出現面積超標。房改時,由于需要支付一定的房款額,但其他幾個兒女均不愿出資購買,便由我夫妻出資購買,一家人同意以后父親過世后,名下房產由我夫妻繼承產權。98年父親去世后,原告向我們提出孩子大了,自己家住房困難,希望我夫妻將名下××路×房產借住給他們家,如若我夫妻不愿意便叫其兒子居住到×號街坊房屋。當時我姐姐因為房屋改造無房居住便借住在××路房產,為了照顧閆某禮避免家庭矛盾,我姐姐搬出此房產,借給閆某禮使用。從此以后,我兄妹二人便無來往,直至2010年左右原告兒子結婚時,我夫妻參加其婚禮時原告告知我夫妻他已把××路房屋產權的百分之二十私自購買,要求我夫妻把我們剩余的百分之八十產權出賣給他,當時我夫妻明確告知他此房屋為單位福利房,不可能賣給他,告知他我們孩子已經到了婚齡,需要用房,希望他歸還房產。后多次找其歸還××路房產鑰匙,其同意歸還卻總找百般理由推脫,說房屋有人租住,等房客退房便歸還鑰匙。直至2014年元月,我公婆因為身體有××需要長期居住并進行人員陪護,我便再次讓孩子去索要××路房產鑰匙,但閆某禮還是不肯歸還,無奈之下兒子便把××路的房屋給強制打開。一直以來此住房物業費、水電費、雜費均在我愛人名下,物業費、水費我們均有交納,而電費出于我們未居住,所以誰居住誰交納。今年8月份起,閆某禮便不再交納此住房水電費用,所有費用均由我交納。今年9月份,我本人接到澗西區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告知我被閆某禮起訴,其要求我把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饋送他,并幫助辦理房產過戶。1999年原來以孩子上高中家里住房緊張向我提出借房請求,本人念親戚情分,答應借他使用,并收了原告押金10000元,并于1999年元月21日向閆某禮打了收條。但原告信口雌黃把1萬元說成是賣房款,編造了賣房協議等一系列證據并依此作為賣房依據,企圖霸占我夫妻房產據為己有,并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這簡直是搶了我的錢還叫我幫他數錢遞給他,天理何在?親情何在?法理何在?當年由于兄妹情誼以及他生活條件略差,我將房租借住予他,現如今原告生活條件已經不是單單的小康生活,僅我所知他們家現有房產兩處,私家車一部。我已退休在家,愛人常年有病在身,工資每月只有200多元,名下只此一套單位分配我的福利房產,兒子也快30未婚無業。當年原告住房緊張我們好心幫他,舍棄小家成全大家,現如今我們困難,原告卻上演了現實版的東郭先生和狼的故事。不僅如此更是引起我們其他幾個兄妹之間的矛盾,挑撥我的二哥也企圖爭奪我家的房產,多次來我家中撒野糾纏,更甚在大庭廣眾對我大打出手,實在有悖人之常情,親情倫理。綜上所述,閆某禮要求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并幫其辦理過戶,于法無據,于情無理。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無理訴訟并保留被告的反訴權利,判令原告承擔訴訟費用。我沒有賣給原告房子,賣房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楊某營辯稱,1、現在就原告提出的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房屋歸其所有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答辯如下。原告1999年以孩子上高中家里房子小(只有一間10多平方)生活不太方便為理由向被告提出借住××街坊×號樓×單元××室房屋,當時閆某琴念兄妹情分,答應借給他使用,但是我不同意,向閆某琴講明你現在借給他,咱兒子長大了怎么辦,再一個,你哥哥為人不厚道,到時候霸占房子怎么辦,故向原告提出收取押金一萬元一事。岳父過世時,閆某琴幾個子女商量劃分財產,由于岳父所住四號街坊房屋是我夫妻出全資購買,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故請兄妹幾個共同簽證父親居住的房屋為我夫妻出資購買,兄妹四人其中兩人都簽證認可我夫妻房產歸屬一事。以后我們就沒再來往,直至2010年左右原告孩子結婚時通知我們參加婚禮,原告孩子已經購買了住房,我們向其提出自己孩子馬上到婚齡,希望其把××路住房歸還,當時原告同意歸還,說現在房子有人租住,遲些日子等租房人退房便歸還。之后我兒子去找對方要房屋鑰匙,對分百般推托,今年6月份,我母親因為身體有××需要長期居住并進行人員陪護,我便再次讓孩子去索要××路房屋鑰匙,但原告還是不肯歸還,無奈之下兒子便把××路的房屋給強制打開。一直以來此住房物業費、水電費,雜費均在我名下,物業費、水費我均有繳納,而電費出于我未居住,所以誰居住誰繳納。今年8月份起,原告便不再繳納此住房水電費用,所有費用均由我繳納。今年9月份,我本人接到澗西區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告知我被原告起訴,其要求我把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饋送他并幫助辦理房產過戶。1999年原告以孩子上高中家里住房緊張向我提出借房請求,本人念親戚情分,答應借他使用,并收了原告押金10000元,并于1999年1月21日向原告打了收條。但是原告信口雌黃把1萬元說成是賣房款,編造了賣房協議等一系列證據并依此作為賣房依據,企圖霸占我夫妻房產據為已有,并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這簡直是搶了我的錢還叫我幫他數錢遞給他,天理何在?親情何在?法理何在?2、原告以住房緊張,生活不方便為由向我們提出借住房屋,我們念在兄妹情分答應讓他使用,但原告10多年來未居住一天,并且未經同意,擅自將此房長期租賃收益數萬元,此不當得利理應返還此房所有人,現如今原告居住條件已明顯改善,名下有兩套房產并私家車一部,還在編造虛假證據,制造此房屋產權買賣假象,企圖霸占我們的血汗房產。我常年有病在身,工資每月只有200多元,名下只此一套單位分配我的福利房產,兒子也已快30未婚無業,當年原告住房緊張我們好心幫他,舍棄小家成全大家,現如今我們困難,原告卻上演了現實版的東郭先生。不僅如此更是引起我們其他幾個兄妹之間的矛盾,挑撥我愛人的二哥也企圖爭奪我家的房產,多次來我家中撒野糾纏,更甚在大庭廣眾對我愛人大打出手,實在有悖人之常情,親情倫理。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并幫其辦理過戶,于法無據,于情無理。同時本人保留向原告追交幾年來房屋所產生的收益。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無理訴訟請求并保留被告的反訴權利。判令原告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閆某禮與被告閆某琴系兄妹關系(二人父親為案外人閻殿振),被告閆某琴、楊某營系夫妻關系。
1999年1月4日,閆某琴出具《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父親已故,現留下4-27-3-3樓302房二室一廳一套新房,經子妹們商量,同意將此房交小妹閆某琴使用。小妹閆某琴將龍7-7棟-1-4樓一間半一套舊房子,轉交給大哥閆某禮使用,并將應有手續辦妥。特立字為證明。
1999年1月8日,第一拖拉機制造廠配件廠行政科、一拖(洛陽)模具廠、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裝配廠辦公室共同出具書面材料一份,內容為:房產科我廠職工閆殿振及配偶都已去世,模型廠同意其4-27-3-3-59(60)號住房轉裝二分廠的小女兒閆某琴;閆某琴現龍7-1-4-19號住房轉閻殿振大兒子閆某禮(配件廠)。請給于辦理住房手續。
1999年1月21日,楊某營以收款人名義出具名為《收到》的材料一份,內容為:今收到閆某禮購龍7-1-4-19號房款人民幣壹萬圓整。
1999年12月24日,楊某營分別出具《協議書》、《證明》各一份,《協議書》內容為:經楊某營同意將龍7-1-4-19號房轉交給閆某禮名下,并協助將應有手續辦妥,特立字為證明。《證明》內容為:此次辦理龍7-1-4-19號,房產權、交款貳仟柒佰零玖元,是閆某禮本人自己交的,特此證明。
2014年9月5日,洛陽一拖眾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實“閻榮禮”與原告閆某禮系同一人。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對上述《協議書》、《證明》、《收到》等書面材料中顯示的龍7-1-4-19號房屋與坐落于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的房產系同一房屋提出異議。同時,顯示兩套房屋基本信息的資料中記載的房屋基本信息也一致。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原產權人為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的房改房,目前該房屋已經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書及產權界定卡,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告楊某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雖然原告閆某禮與被告閆某琴、楊某營沒有形成一般意義的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根據被告閆某琴、楊某營出具的相關《協議書》、《證明》、《收到》等書面材料以及當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結合涉案房屋為原產權人系當事人工作單位的房改房的事實,應當認定原告閆某禮與被告閆某琴、楊某營已經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且該房屋轉讓行為已經經過原房屋分配(產權)部門的同意。現涉案房屋已經具備過戶條件,被告閆某琴、楊某營應當依法協助原告閆某禮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對于原告閆某禮提出的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結合本案情況,原、被告之間系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目前并無合法依據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閆某禮所有,故對于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某琴、楊某營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原告閆某禮辦理位于澗西區××街坊×號樓×單元×××室的房屋的過戶手續,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二、駁回原告閆某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1785元,由原告閆某禮負擔500元,被告閆某琴、楊某營負擔12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朋濤
人民陪審員 李春芳
人民陪審員 楊文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麗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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