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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82號
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某高新發展大樓*樓。
法定代表人丁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露露,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森,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盧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該公司員工。
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宿遷店,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幸福中路(黃運中路與**路交匯口)。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分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某某公司員工。
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環城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段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宿遷店(以下簡稱某某宿遷店)、云南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露露、馮森,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某某宿遷店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公司訴稱:原告系動畫片《熊出沒》的出品人。《熊出沒》動畫片自2012年在央視等電視臺播出后深受觀眾喜愛,取得了較高的收視率和點擊率。《熊出沒》系列影視作品在全球知名的迪斯尼兒童頻道等十幾個國家的電視臺熱播,擁有廣泛的國際市場。近年來,原告又陸續推出《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叢林篇):追蹤器》、《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叢林篇):地鼠大戰》等多部衍生作品。原告旗下的方特歡樂世界和方特夢幻王國等主題公園也打造了《熊出沒》主題專區,進一步擴大了《熊出沒》系列作品及相關動漫形象的影響力。通過多種方式的推廣運營,《熊出沒》動畫作品中的“熊大”“熊二”“光頭強”等動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會評價和很高的社會知名度,先后獲得“天下動漫風云榜-年度動漫作品”、第九屆中國國際動漫節“金猴獎”動畫角色金獎等國內外諸多獎項。原告已取得“熊大”“熊二”“光頭強”等動漫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并在服裝、玩具、圖書、影音、電子設備等多個領域將授權合作對象使用上述動畫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經原告調查,被告某某宿遷店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生產的“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該商品在包裝上突出使用了“熊大”的動漫形象,構成對原告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某某宿遷店系被告某某公司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某某公司應對某某宿遷店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停止在“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DVD”產品侵犯“熊大”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二、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宿遷店對其中8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宿遷店辯稱:一、某某公司系外資公司,因無法銷售音像制品,故設立了南通恒瑞商貿公司(以下簡稱恒瑞公司)經營圖書音像制品。某某與恒瑞公司簽訂了商鋪場地租賃合同,將某某宿遷店內相應場地出租給恒瑞公司用于經營音像制品。恒瑞公司又與臨沂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書人公司)簽訂聯營合同,約定由后者在某某宿遷店銷售音像制品,愛書人銷售的商品開具某某宿遷店的銷售發票。上述租賃合同、聯營合同期限均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愛書人公司已從某某宿遷店撤出。因此某某公司及某某宿遷店并非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且本案被訴商品有合法的來源,二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申請追加愛書人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對某某公司及某某宿遷店的訴訟請求。
被告云南音像出版社未作答辯。
原告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在訴訟中提供如下證據:
1、《熊出沒》動畫電視作品國產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證及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2013)深證字第42691號公證書,擬證明原告系《熊出沒》動畫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2、“熊大”動畫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2013)深證字第42726號公證書,擬證明原告系“熊大”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3、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公證處(2014)濟長清證民字第794號公證書及封存的“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產品、發票,擬證明原告維權人員在公證人員見證下購買涉案侵權產品的事實。
4、《熊出沒》動畫作品及“熊大”等動畫形象所獲得的獎項及廣東省深圳處(2013)深證字第49450號公證書,擬證明“熊大”動畫作品的知名度。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宿遷店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二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關于涉案動畫作品著作權及所獲獎項的證據均經過公證,且原告當庭提供了公證書原件,本院對證據1、2、4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系“熊大”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證據3中的公證書系公證機關對原告維權人員在某某宿遷店購買被訴侵權產品過程的記錄,具有真實性。封存產品經當庭拆封,與公證書的記載一致。公證書與封存產品相結合,能夠證明原告在被告某某宿遷店內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的事實。
某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在訴訟中提供如下證據:
1、某某公司與恒瑞公司簽訂的商鋪場地租賃合同。
2、恒瑞公司與愛書人公司簽訂的聯營合同。
證據1-2擬證明某某公司將某某公司宿遷店內的部分營業場地出租給恒瑞公司用于經營音像制品,被訴侵權產品系恒瑞公司與愛書人公司聯營,并非某某公司銷售,現恒瑞公司及愛書人公司已退出某某宿遷店,某某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3、愛書人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涉案“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批銷單、愛書人公司業務經理徐重生證言,擬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系愛書人公司提供,且僅購進3盒,獲利極少。
原告某公司的質證意見:證據1、2具有真實性,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3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能實現某某公司的證明目的。
本院認證意見:盡管原告對證據1、2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被訴侵權產品系在被告某某宿遷店經營場所內銷售,且某某宿遷店開具了相應的銷售發票,應認定某某宿遷店系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至于某某公司是自己銷售該產品還是通過租賃經營形式從事上述行為,是某某公司與恒瑞公司、愛書人公司之間劃分責任時需要考慮的問題,僅憑證據1、2不能排除某某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證據3數份證據材料相結合,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系從愛書人公司購進,但僅憑一份批銷單不能證明涉案產品僅采購、銷售了3盒,上述證據不能實現某某公司的證明目的。
經審理查明:
國產電視動畫片《熊出沒》《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由原告制作,并在全國范圍內發行。動畫片《熊出沒》獲得第十二屆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優秀作品獎等榮譽。上述動畫作品中的“熊大”“熊二”二角色獲得第三屆“中國十大卡通形象”獎。
李某、丁某于2011年1月15日創作完成美術作品“熊大”“熊二”(共12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出具的國作登字-2012-F-00078966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原告以職務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依法對“熊大”享有著作權。上述系列美術作品“熊大”為動畫片《熊出沒》《熊出沒之環球大冒險》中的卡通造型。“熊大”美術作品內容為一只擬人化卡通熊,大部分皮毛為棕紅色,口鼻呈紅色,較大扁平并向外突出;口鼻和眼睛周圍、胸前有蝙蝠狀白色毛發,各幅作品中卡通熊的形態、動作、面部表情有所不同。該作品形象具有較高顯著性,與其他美術或動畫形象相比具有獨特性,較易識別。
某某公司于1997年7月成立,主要從事百貨銷售。某某宿遷店系某某公司于2008年11月份設立的分公司。2014年8月30日,原告某公司維權人員姜某在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公證處公證人員的見證下,在位于江蘇省宿遷市幸福中路的某某宿遷店“愛書人”音像區以28元價格購買“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一盒,并取得蓋有“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宿遷店發票專用章”的江蘇省通用機打卷式發票一張。公證人員將上述“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予以封存,并于2014年9月9日出具了(2014)濟長清證民字第794號公證書,對上述過程予以記載。
庭審中,本院對封存物品予以拆封。“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封面正面顯著位置印有一只奔跑的卡通熊形象。該卡通形象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熊大”在色彩上雖有細微差別,但整體形象、視覺效果、表現手法等方面均具有一致性,經目測即可判斷該卡通熊形象為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熊大”。該音像制品記載的出版人為“云南音像出版社”,出品人為“殷衛克”。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某某、某某宿遷店是否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在本案是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院認為:涉案美術作品“熊大”以卡通熊為原形,在此基礎上通過獨特的五官、體形、色彩、表情,賦予其形象生動的形態和豐富的表情,使之具有獨特的個性,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同時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對美術作品獨創性及藝術美感的要求,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著作權權利的證據。本案中,根據《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記載,原告為“熊大”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原告在某某宿遷店購買的“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封面顯著位置上印制的卡通熊在整體形象、視覺效果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熊大”美術作品形象相同,一望可知為《熊出沒》中的“熊大”,屬于對原告作品的再現,可以認定該產品使用了原告的“熊大”美術作品,侵犯了原告對該美術作品的復制權。某某宿遷店在其營業場所內提供上述產品給公眾選購,且針對被訴侵權產品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發票,應認定其為被訴產品的銷售者。某某宿遷店作為某某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本案中的法律責任應由某某公司直接向原告承擔。原告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辯稱該公司系將經營場所出租給恒瑞公司與愛書人公司聯營從事音像制品銷售,因此某某公司并非侵權行為實施者,且申請追加愛書人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對此,本院認為,如前所述,某某公司通過在其營業場所內提供被訴產品給公眾選購并直接與選購者進行交易,開具發票,應認定該公司是被訴行為的直接實施者。至于某某公司與恒瑞公司、愛書人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營業場所租賃關系,是判斷三企業之間內部責任劃分時需要考慮的問題,并非本案中必須予以審查的問題。因此本案中原告有權依據侵權行為的表征單獨起訴某某公司,并無追加愛書人公司的必要。
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因原告未能證明其損失情況,且涉案侵權美術形象“熊大”與其他卡通形象一起印制在DVD封面上,獲利情況無法從“熊出沒喜羊羊兒歌精選”車載DVD銷售利潤中單獨剝離并進行清晰判斷,某某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無法查清,無法根據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確定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院綜合考慮“熊大”美術作品形象的知名度、本案中侵權情節,原告必要的維權費用,確定某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關于云南音像出版社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音像作品系直接從云南音像出版社購進,原告要求云南音像出版社承擔責任的依據為被訴侵權產品上對出版人情況的記載。經本院核對,被訴侵權產品較為粗糙,且標示的出品人“殷衛克”與云南音像出版社的負責人段衛克明顯不一致,該產品系盜用云南音像出版社名義進行生產銷售的可能性較大,本院對原告要求云南音像出版社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涉案美術作品“熊大”著作權的行為;
二、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含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駁回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深圳某數字動漫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被告江蘇某某商業有限公司負擔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及賬號:中國農業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002475。
審 判 長 高曼莉
代理審判員 朱 庚
代理審判員 孫艷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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