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竇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357)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魯0102刑初77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竇某,男,19**年出生于山東省臨邑縣,漢族,初中文化,住山東省臨邑縣。因盜竊于2010年8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為其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辯護人趙偉,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下檢公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竇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竇某及其辯護人趙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竇某多次竄至濟南市歷下區某醫院華美樓,盜竊作案共3起,盜竊數額共計2644元,案發后,贓物均未追回。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竇某至濟南市歷下區某醫院華美樓*樓電梯廳,趁被害人宋某睡覺之機,扒竊其白色蘋果4S手機一部(價值553元)。
2、201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竇某至濟南市歷下區某醫院華美樓*樓*號電梯口,趁被害人郭某某睡覺之機,扒竊其小米2手機一部(價值415元)。
3、201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竇某至濟南市歷下區某醫院華美樓*樓*號電梯口,趁被害人周某某睡覺之機,扒竊其金色蘋果5S型手機一部(價值167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被害人宋某、郭某某、周某某的陳述,辨認作案現場的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視聽資料、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抓獲材料、發破案經過、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認證)結論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竇某歸案后,協助偵查機關抓獲在濟南市歷下區某醫院華美樓盜竊的王東,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審理過程中主動繳納退賠款和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竇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并處罰金三千元(罰金已繳納)。
二、發還被害人宋某五百五十三元、郭某某四百一十五元、周某某一千六百七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王永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朱 旻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