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井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11)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城民初字第2878號
原告呂某某,女,生于198*年*月*日,漢族,無業,現住四川省西充縣。
委托代理人趙偉(一般代理),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文龍(一般代理),山東博睿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井某某,男,生于197*年*月*日,漢族,濟南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平縣,現住濟南市歷下區。
原告呂某某訴被告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7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偉、馬文龍,被告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通過網絡相識,于2015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前原告對被告不夠了解,被告欺騙原告并隱瞞實際年齡,婚后因年齡差距太大,性格不合而經常吵架并分居至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經常出軌并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經常對原告實施毆打行為,致使原告精神和身體受到傷害。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嚴重破裂,請求法院判令:1、判決原告呂某某與被告井某某離婚;2、本案訴訟費由雙方共同承擔。
被告井某某辯稱,原告呂某某所訴不實,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通過網絡認識并自由戀愛,于2015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前感情深厚,婚后感情也很好,并未分居生活。被告并沒有出軌行為,更不存在毆打原告的行為。綜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因此被告井某某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于2014年12月通過網絡相識后自由戀愛,于2015年5月21日登記結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9月7日原告呂某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與被告井某某離婚,被告井某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
原告呂某某主張被告井某某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不正當行為,破壞了雙方感情,針對該主張提交短信記錄一份及聊天記錄兩份,被告井某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否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不正當行為。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呂某某主張被告井某某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不正當行為,被告井某某予以否認,經審查,原告呂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呂某某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井某某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呂某某也未舉證證實存在上述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因此,原告呂某某要求與被告井某某離婚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呂某某與被告井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呂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慧媛
人民陪審員 張福英
人民陪審員 趙緒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郭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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