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松,楊某與楊某燈贈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705)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奉法民初字第01428號
原告某松,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羅某玉,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羅某玉,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書國,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燈,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某松、楊某與被告楊某燈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衍隆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松、楊某法定代理人羅某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法定代理人羅某玉訴稱,原告某松、楊某系被告楊某燈之子。2011年4月27日,被告與原告之母羅某玉協(xié)商離婚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同日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約定,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夔州路××號×幢×單元××房屋(因戶口登記錯誤,該房屋實際坐落為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永安路×幢×單元××號,房地產權證號為奉節(jié)房地證2005字第0××××號,登記權利人為楊某燈)產權歸原告某松、楊某所有,羅某玉對該房屋有居住、使用權,被告楊某燈不享有任何權利。被告與羅某玉離婚后,原告即接受了被告與原告母親羅某玉的贈與,一直在該房屋居住生活。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羅某玉多次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登記義務,被告均沒有履行。現(xiàn)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該贈與房屋的過戶登記義務;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某燈與原告某松、楊某之母羅某玉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1年4月27日在奉節(jié)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一份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雙方共有房屋位于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夔州路×幢×單元××號房屋一套歸原告某松、楊某所有,原告某松、楊某之母羅某玉享有居住的權利,被告楊某燈不享有任何的權利,并約定了原告某松、楊某由羅某玉撫養(yǎng)監(jiān)護。
還查明,雙方約定的位于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夔州路×幢×單元××號房屋因戶口登記錯誤,該房屋實際坐落為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永安路×幢×單元××號,房地產權證號為奉節(jié)房地證2005字第00610號,登記權利人為楊某燈。
上訴事實,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羅某玉當庭陳述及向本院提交的原告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楊某燈與原告之母羅某玉離婚協(xié)議、離婚證、房屋產權登記證書,這些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某松、楊某之母羅某玉與被告楊某燈依法登記結婚,雙方在協(xié)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由雙方共同贈與某松、楊某,某松、楊某之母羅某玉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被告楊某燈的贈與,其贈與行為依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燈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抗辯的權利。原告某松、楊某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原告之母羅某玉與被告楊某燈在協(xié)議離婚時,雙方約定原告某松、楊某由其母羅某玉撫養(yǎng)監(jiān)護,故,羅某玉作為原告某松、楊某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為被監(jiān)護人行使民事權利。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燈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將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永安路×幢×單元××號房屋的房屋權屬登記轉移登記給原告某松、楊某。
案件受理費4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楊某燈負擔,被告楊某燈負擔之金額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逕付原告某松、楊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袁衍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 龍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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