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與詹某、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77)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溫瑞商初字第933號
原告謝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學美、張盈盈,浙江瑞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詹某。
被告趙某。
原告謝某訴被告詹某、趙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外出具體住址不詳,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學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詹某、趙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共同經營服裝加工生意。2012年2月9日,被告詹某因生產需要向原告購買10臺型號為歐派M700D-2電腦平車和一臺愛杰克明縫機。經雙方結算,被告詹某結欠原告貨款39500元,并出具一張由被告詹某以及“阿劍”(阿劍系被告別名)簽字確認的字條交原告收執。2012年3月3日,被告詹某又向原告購買3臺型號為歐派M706-4F電腦平車,計7200元,貨款未付。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對該兩筆貨款不予支付。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貨款46700元并賠償損失。
被告詹某、趙某未作答辯。
原告謝某提供了戶籍證明及結婚登記申請書,證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兩被告的夫妻關系;結算單及收款收據,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原告提供的證據,經庭審出示質證,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被告詹某、趙某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詹某尚欠原告謝某貨款的事實清楚,應承擔償付責任。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故被告趙某應與被告詹某共同承擔償付責任。原告請求兩被告賠償損失,可從原告起訴之日起按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年利率5.6%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詹某、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謝某貨款46700元及損失(從2013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68元,由被告詹某、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受理費968元,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到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匯至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開戶行農行溫州市分行,帳號19×××13,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錦鋼
人民陪審員 蔡永林
人民陪審員 戈金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何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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