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甲、石某犯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2閱讀量:(1974)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甬寧刑初字第80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寧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同月23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5年10月30日由寧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建員,浙江知仁律師事務所律師,由寧海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石某,農民。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寧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5年10月30日由寧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璐璐,浙江正導律師事務所律師,由寧海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15)7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石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朱桂榮,被告人章某甲、石某及辯護人楊建員、王璐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開始,被告人章某甲、石某(系夫妻)在寧海縣躍龍街道丁香巷為“陽光在線”賭博網站擔任代理,采用出售賭碼的方式進行網上“百家樂”賭博,分別接受張某、陳某、章某乙等人的投注,從中賺取洗碼費。期間,被告人章某甲、石某累計銷售賭博籌碼人民幣26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同年8月1日,被告人章某甲、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繳獲賭資人民幣182000元。
案發后,被告人章某甲已向公安機關退繳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章某甲、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陳某、章某乙的證言,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辨認筆錄,會員賬號清單,記賬本,銀行交易清單,浙江省預收(暫扣)款票據,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甲、石某結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石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贓款,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章某甲、石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均可宣告緩刑。辯護人楊建員、王璐璐對各自所辯護的被告人提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章某甲、石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追繳。繳獲的賭資,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章某甲、石某違法所得的財物人民幣四萬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寧海縣公安局上繳國庫。賭資人民幣十八萬二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阮建輝
人民陪審員 陳乾利
人民陪審員 何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 記員 陳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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