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盧某、高某訴某某房開商品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811)
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白民初字第1281號
原告盧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原告高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吳茂學,貴陽市白云區艷山紅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貴陽白云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同心東路。
法定代表人鄭某群,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春,貴州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娟,貴州聽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原告盧某、高某訴被告貴陽白云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房開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吳茂學,被告某某房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9月3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其開發的位于貴陽市白云區白云南路***號1棟*單元*層*號的房屋一套,房屋價款438828元。被告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訴請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2、被告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暫計至2014年7月30日為45349.06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原、被告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合同約定的被告逾期交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收款收據,證明原告已按約全款支付購房款。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均無異議。
被告辯稱:原告訴請的違約金中有部分已超過訴訟時效,本案未發生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錯誤,應以原告已交付的房款比例計算,多余部份予以駁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3日,原告盧某、高某與被告某某房開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其開發的位于貴陽市白云區白云南路***號*單元*層*號房屋,房屋價款438828元,被告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超過90日,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被告自交付房屋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催收房屋未果,故訴來法院。另查明,本案房屋目前尚未達到交付條件。
以上事實,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原告訴請之部分違約金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民法通則》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被告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過90日,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被告自交付房屋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依上所述可知,在房屋實際交付前被告一直負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義務,原告訴請違約金的法定時效是自房屋實際交付之次日起的兩年。現房屋尚未交付,無從論及訴訟時效的問題,故被告提出原告所訴之部分違約金超過時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依約交房,逾期,則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合同已明確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按已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一加以計算,原告已將購房款付清被告,故被告所持按原告已交付的房款比例計算,多余部份不應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對于違約金,原告在要求計算至實際交房之日時已暫計了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金額為57263.40元,因被告負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這一時段的金額又能明確,為減輕被告逾期交房給原告帶來的負面后果,對這部分已明確的違約金本院亦予支持。
關于原告訴請的房屋交付問題。原告未舉證證明房屋已達交付條件,被告雖陳述房屋達到了交付條件,但因房屋是特殊的商品,是否達到交付條件需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而被告并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應視為在本案審理時房屋尚未達到交付條件,故房屋的交付應由被告在房屋達到交付條件之時立即履行。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貴陽白云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陽市白云區白云南路***號*單元*層*號房屋達到交付條件時立即向原告盧某、高某交付該房屋。
二、被告貴陽白云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盧某、高某支付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57263.40元,并應繼續向原告盧某、高某支付從2014年8月1日起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止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438828元×萬分之一×從2014年8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的違約天數)。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32元,由被告貴陽白云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應在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逾期,則喪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審 判 長 丁 亮
代理審判員 楊前鳳
代理審判員 劉 飛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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