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07)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民初字第175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高麗,山東舜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劉某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陳啟亮,山東文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被告劉某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麗,被告劉某龍及委托代理人陳啟亮到庭參加訴訟,證人張某、孫某某、趙某某、敖某、田某某出庭作證。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借款2個月,由被告劉某龍擔保。借款到期后,兩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2、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如下:
1、2013年7月15日借條1份,證明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并由劉某龍擔保的事實,后面劃掉的是利息約定,因為兩被告認為利息約定過高;
2、原告的貸款證1份,證明其中的10萬元是2013年7月8日原告從貸款證中提取,交給被告王某的;
3、工商銀行的轉賬明細3張,證明于書寫借條的當日,原告的妻子張某向被告王某轉賬10萬元。
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證據等。
被告劉某龍辯稱,2013年10月5、6日左右,我見過被告王某,其說借款數還差個2、3萬元,后我委托三個朋友分三次還了28000元,其中趙某某還了2萬元(我給了趙某某2萬元現金,趙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王某某),敖某還了5000元(農村信用社轉賬給王某某),田某某還了3000元。
被告劉某龍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如下:
1、借條復印件1份;
2、敖某匯款給原告的銀行憑證照片一張。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被告王某借王某某現金20萬元,使用期限2個月,有劉某龍擔保,如到期不還,由劉某龍償還。其中“如到期不還,由劉某龍償還”在原告提交的借條原件中刪掉。借條中被告王某簽字認可,被告劉某龍作為擔保人簽字。同日原告妻子張某(曾用名張某某)通過銀行向被告王某匯款10萬元。證人孫某某、張某稱2013年7月8日在原告家中由原告王某某交付被告王某現金10萬元。證人敖某稱于2013年10月18日代被告劉某龍還款5000元,并提交了銀行憑證照片一張,原告王某某予以認可。證人趙某某稱收到被告劉某龍現金2萬元,并將款匯給原告妻子張某某,但未提交憑證,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證人田某某稱其將3000元現金交付被告劉某龍,由劉某龍還給原告王某某,田某某的陳述與被告劉某龍陳述不一,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狀和舉證,視其自動放棄答辯、質證等訴訟權利。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20萬元的借條1張,擔保人劉某龍簽字確認,應認定借款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王某某通過銀行向由其妻子被告王某轉賬10萬元,同時結合其提交的貸款證及證人張某、孫某某的證人證言分析可知,原告王某某有借款能力,且實際將款交付了被告王某。本院認為,借條原件中刪除的詞句應是對被告劉某龍擔保責任的確定,并不妨礙本院對借款事實的認定。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擔還款責任及被告劉某龍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還款數額,本院認為,被告劉某龍陳述的28000元中的5000元,原告予以認可,且有銀行憑證證實,應予扣除,另23000元,鑒于被告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本院難以采信,故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欠款數額應為扣除5000元后的195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借條中并未約定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自原告起訴后被告王某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劉某龍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在其履行擔保責任后,可向被告王某追償。據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9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二、被告王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195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自2014年1月14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三、被告劉某龍對上述第一、二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由被告王某、被告劉某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預交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 浩
人民陪審員 李永盛
人民陪審員 王 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孟曉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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