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繆某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879)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思刑初字第1507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繆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裝修工,家住江西省××市××縣,暫住福建省廈門市××區。曾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3年10月14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高燧濤、鄭少澤,福建英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廈思檢公刑訴(2014)1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某犯搶劫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藝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繆某及辯護人高燧濤、鄭少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繆某竄至廈門市思明區東浦路浦南工業區綠景公寓外的鐵門邊,從被害人朱某背后勒住其脖頸部位,并將其摁倒在地,搶走被害人朱某一個黑色女士錢包和一部價值人民幣1337元的華為牌G750-T01型手機,錢包內有現金人民幣400元。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繆某在廈門市思明區浦南三路28號303室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家屬已向被害人朱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繆某在歸案后至開庭審理過程中均供認不諱,且有其庭前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人鄧某的證言,現場照片及辨認筆錄,現場監控錄像截圖,廈門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退贓書、諒解書,被告人的戶籍資料、前科刑事判決書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訴訟文書等證據相互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繆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且其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繆某酌情懲處。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繆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維生
人民陪審員 蘇麗英
人民陪審員 廖靜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許露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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