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玲與被告張某宏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318)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73號
原告:王某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六安市人,農民,住六安市裕安區。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常瑛,安徽皖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宏,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六安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六安市金安區。(缺席)
原告王某玲與被告張某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月華獨任審判,并于2013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玲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常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玲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給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該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原告為支持訴請意見,舉出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
證據二、借條。證明原、告之間借款及至今未還款的事實。
被告張某宏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一、二、予以認可,據此,本院查明的事實為,2012年6月21日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萬元,并出具了借條給原告,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利息及還款時間,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該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舉證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宏向原告借款2萬元,由其所立欠條足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2萬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王某玲2萬元整。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于月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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