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甲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3閱讀量:(1625)
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連刑初字第209號
公訴機關:連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業務工,戶籍地貴州省畢節市,暫住連江縣。2014年3月30日因本案被連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連江縣看守所。
辯護人:方志順、孫婧如,福建名仕律師事務所律師。
連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連檢公刑訴(2014)10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及辯護人方志順、孫婧如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晚9時許,被害人趙某某酒后進入被告人張某甲在連江縣蓼沿鄉溪東村新東興石材廠內的宿舍,騷擾張某甲的妻子付某甲。當晚10時許,付某甲將被騷擾的事情告訴從石材廠大切車間回來喝水的丈夫,后張某甲又回到石材廠大切車間繼續上班。晚11時許,張某甲看見趙某某又到其宿舍的窗前并將頭伸進窗戶偷看其正在睡覺的妻子,遂生氣并隨手從車間拿起一根鐵棍向趙某某沖去,在宿舍一樓通往二樓的鐵質樓梯上追到趙某某后,用鐵棍擊打趙某某的腿部。趙某某退到其二樓宿舍內,張某甲持鐵棍站在門口要求被害人趙某某將調戲其妻的事情講清楚,否則打死被害人,趙某某拿起廚臺上的一把菜刀,準備砍張某甲,被張某甲持鐵棍打了一下,緊接著,站在旁邊的付某乙和張某乙將趙某某手中的菜刀奪下,張某甲又用鐵棍朝趙某某的腰部重擊一下,隨后被周圍的人勸開。經連江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因外傷致脾破裂并行剖腹探查術+脾切除,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張某甲經公安機關通知,到連江縣公安局蓼沿派出所接受調查。審理中,經調解被告人張某甲親屬賠償被害人趙某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幣16萬元,被害人趙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趙某某陳述;證人張某丙、付某乙、張某乙、雷某某、魏某甲、付某甲、魏某乙、虞某某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提取物照片;連江縣公安局法醫鑒定書;抓獲經過,信息查詢結果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因其妻被被害人騷擾,氣憤之下竟持械打傷被害人身體致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經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因被害人過錯引發,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張某甲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張某甲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其諒解,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予以適用緩刑。故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陳升陽
人民陪審員 陳清霞
人民陪審員 滕 充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 記 員 林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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