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與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154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15號
原告:魏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
委托代理人:曹鴻斌,安徽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
原告魏某訴被告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宋麗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鴻斌、被告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雙方對諸多問題的看法和認識存有較大差異,不久即發生矛盾,且矛盾逐漸加深,亦因此影響到二人感情。雖經兩人多次溝通、協商,以及第三人從中調和,原被告雙方之間的矛盾至今仍無法得到化解。現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故訴訟來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不承擔訴訟費用。我們是2014年認識,2015年打的結婚證,我們有一年時間相互了解,彼此之間有感情基礎,我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經人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5月10日舉行婚禮,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戀愛,其后雙方登記結婚并舉行婚禮,共同生活期間,兩人理應相互尊重,相互諒解,妥善處理好家庭內部因生活瑣事引起的糾紛。原告起訴要求離婚,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魏某與被告樊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宋麗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羅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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