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4閱讀量:(2003)
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臺三刑初字第43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浙江省三門縣。2013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三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8月27日被三門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9月29日經本院決定被逮捕?,F羈押于三門縣看守所。
辯護人梅其良,浙江新臺州(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檢刑訴(2014)1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海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及其辯護人梅其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被告人葉某代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安徽省馬鞍山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投標,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納投標保證金2萬元。后未中標,葉某向某房地產公司要回2萬元投標保證金。
2007年7月,被告人葉某代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省馬鞍山市某安裝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簽訂價值37萬元的變壓器購銷合同,從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葉某陸續要回貨款37萬元。
上述兩筆款項,被告人葉某均未上交給公司,而用于個人、家庭開支。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葉某催討,葉某均稱對方未付款。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葉某主動到三門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的證言,職工升級登記表、勞動合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明細,浙江省人民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銷售考核辦法,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案報告、報案材料,借據、銀行匯票、匯票申請書存根,申請書,葉某業務費用匯總,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葉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職務侵占的數額為187143元的辯護意見,經審查,被告人葉某經結算尚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遲到扣息等款項187143元,并不包括其所侵占的39萬元,因此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葉某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
二、被告人葉某退賠給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九萬元。
上述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良挺
代理審判員 陳 嘯
人民陪審員 吳亞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楊帥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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