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與章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6-28閱讀量:(1919)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珠香法灣民二初字第1074號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負責人:高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謝丹泳,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歡,廣東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男,漢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號碼:×××5116。
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訴被告章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伯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謝丹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原告處申請使用號碼為62×××09的金穗信用卡,被告使用該卡進行消費時可在核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對滯納金、超限費、透支利息計算方式有明確約定。截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透支本金為35992.78元,暫計利息為2748.37元,滯納金為1759.75元。后經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清償。原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原告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償還透支本金35992.7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48.37元(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15年6月10日,并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還款滯納金1759.75元(按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15年6月10日,并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主張被告在起訴后償還了部分款項,故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判令被告償還透支本金35386.7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5769.72元(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15年10月29日,并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還款滯納金1759.75元(按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15年6月10日,并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1.申請表;2.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及章程;3.被告身份資料;4.賬戶信息明細;5.賬戶催收歷史記錄;6.交易歷史記錄。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金穗信用卡,并在其《申請表》中聲明: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資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約定:對于非現金交易,被告在免息還款期(自銀行記賬日起至月對賬單上記載的到期還款日)內償還全部款項,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償還全部款項的,應支付全部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償還最低還款額(在對賬單上列明)的,還應就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支付滯納金;被告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支付自銀行記賬日起的利息;合約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調整。利息、滯納金、超限費按月、按幣種計收復利;貸記卡賬戶內存款視為超額還款,被告貸記卡賬戶內超額還款不計付利息,提取超額還款需支付手續費。原告《收費標準》規定:掛失手續費為50元/卡;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計算,超限費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計算;境內本行預借現金按交易金額的1%計算,最低收取1元費用;境內其他行預借現金按(交易金額的1%+2元)/筆計算,最低收取3元費用。
被告的申請經審核獲得原告批準,原告為被告辦理了一張號碼為62×××09的金穗信用卡。被告領卡后自2013年8月22日開始使用并開始出現透支。截至2015年6月10日止,被告尚欠透支本金為35992.78元,利息為2748.37元,滯納金為1759.75元。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后陸續償還了部分款項。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35386.78元、利息5769.72元和滯納金1759.75元(截止至2015年6月10日)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金穗信用卡,并與原告簽訂《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原告批準并為其辦理信用卡,雙方之間成立信用卡使用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依《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履行。
原告依約為被告辦理金穗信用卡并提供相應的服務,而被告透支后沒有依約償還欠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賬戶欠款信息、交易歷史記錄顯示,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35386.78元、利息5769.72元和滯納金1759.75元(截止至2015年6月10日)未還。對此,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和《收費標準》的約定,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透支本金35386.78元以及至還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暫計至2015年10月29日止金額為5769.72元)和滯納金1759.75元(計算至2015年6月10日)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還應繼續支付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滯納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章某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幣35386.78元及支付計算至2015年10月29日止的透支利息人民幣5769.72元,并繼續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計至付清時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的透支利息;
二、被告章某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支付計算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滯納金人民幣1759.75元;
三、駁回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6元,由被告章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伯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林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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