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與趙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4閱讀量:(1389)
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運民初字第1583號
原告李某甲,男,漢族,現住滄州市運河區
委托代理人孫書行、張冰,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女,漢族,現住滄州市運河區。
委托代理人李秀樹,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金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書行、張冰、被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相識,××××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婚后發現性格不合,經常吵架生氣,致使家庭氛圍緊張,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李某乙歸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婚前財產各自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辯稱,1、被告不同意離婚;2、如果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則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同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17日相識,××××年××月××日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二人婚后偶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非原則性矛盾,只要雙方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就可以解決矛盾。原告所訴不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金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趙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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