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甲、陳某甲訴朱某甲法定繼承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5閱讀量:(1856)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鳳民一初字第00053號
原告:史某甲,男,19**年**月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
原告:陳某甲,女,19**年**月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蘇剛,安徽劉傳茹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甲,男,20**年**月生,漢族,學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19**年**月生,漢族,農民,系被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胡安亮,安徽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甲、陳某甲與被告朱某甲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甲、陳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蘇剛、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亮到庭,被告朱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史某甲、陳某甲訴稱:他們是史某丙的父母,朱某甲是史某丙的兒子。2008年3月,史某丙與朱某丙協議離婚后,其子朱某甲一直隨朱某丙生活。2012年3月史某丙被查出有子宮癌。2013年10月份史某丙又被查出患有肺癌。史某丙為治病欠下了很多外債。2014年6月27日史某丙因癌癥去世,生前留有位于淮南市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加州陽光小區內房屋一套,還有二、三十萬元債務。為避免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特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史某丙遺產,并承擔史某丙生前債務。
朱某甲辯稱:同意原告要求分割史某丙遺產的請求,但表示其年齡尚小,不同意承擔史某丙債務,同時要求從史某丙遺產中支付其撫養費,另外史國風生前賣了朱某丙房子所得款96000元應予退還。
史某甲、陳某甲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有:1、其身份證復印,證明其主體身份;2、其戶口本復印件,證明二原告系合法夫妻身份;3、史某丙的相關材料,證明史某丙得病,治療情況;4、史某丙的遺囑,證明史某丙治病從他弟弟和母親處借了錢。朱某甲對遺囑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遺囑的簽字不是史某丙本人所寫,其提出要求對遺囑性進行鑒定,后又撤回鑒定申請,5、:史某丙去世后,兩原告替其還的房貸等票據,證明兩原告為史某丙還房貸的事實;6、借條兩份,證明史某丙的相關借款;7、按揭款手續,證明按揭款大約12萬元未還。朱某甲對史某甲陳某甲所提供1、2、3、5、6、7號證據性均無異議;史某甲、陳某甲還申請史某乙、陳某乙、史某丁出庭作證,證明史某丙生前為治病貸款情況。朱某甲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證人均系其親屬證言不真實。朱某甲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有:1、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身份,史某甲、陳某甲對該證據無異議,2、房屋買賣協議,證明史某丙生前賣了屬于朱某丙的房子,史某甲、陳某甲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觀點有異議。
上述證據經雙方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史某甲、陳某甲所提代1、2、3、5、6、7號證據對方對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該部分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可,對第4號證據朱某甲雖有異議并提出鑒定申請但其后又撤回鑒定申請,應視為對證據真實性的認可,故對該證據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可,證人史某乙、陳某乙、史某丁所作證言朱某甲有異議,但結合史某丙病情及其他證據可見證言較真實可信,對證據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可。朱某甲所提供第1號證據對方無異議,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可,第2號證據因與本案無關,對其證據證明效力不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史某甲、陳某甲是史某丙父母,朱某甲是史某丙之子。史某丙于2010年12月13日按揭購買安徽廣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淮南市毛集實驗區“加州陽光”8號樓505室住房一套,當時房屋總價199478元,首付60478元,從中國銀行淮南市支行貸款139000元,約定月利率為5.657‰,每月償還本息1016.34元。2012年5月史某丙患癌癥住院治療。2014年6月史某丙因病去世。史某丙生前為治病借其親友債務若干。史某丙生前償還住房貸款共35469.31元,史某丙去世后史某甲、陳某甲代其償還住房貸款9984.5元。史某丙遺產應為60478元加35469.31元,共計95647.31元。
本院認為:史某丙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史某甲、陳某甲、朱某甲繼承,因史某丙生前所購房屋系按揭購買,在其死后史某甲、陳某甲又償還貸款9984.5元,該部分財產應歸史某甲、陳某甲所有。史某丙遺產應為其生前所首付款與償還貸款之和共計95647.31元,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為31882.4元。因該房屋尚有史某甲、陳某甲的部分財產故該房屋應由史某甲、陳某甲繼承為宜,再由史某甲、陳某甲給付朱某甲應繼承的份額。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數額限額內承擔償還史某丙生前債務的義務。史某甲、陳某甲要求朱某甲承擔史某丙生前債務的訴訟請求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由相應債權人另行主張。朱某甲要求從史某丙遺產中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朱某甲要求返還史某丙生前處置朱某丙房屋所得房款的主張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本案不予審理,應由朱某丙另行主張。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史某丙于2010年12月13日按揭購買安徽廣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淮南市毛集實驗區“加州陽光”8號樓505室住房一套歸原告史某甲、陳某甲所有,史某甲、陳某甲繼續承擔該房屋貸款的償還責任。
二、史某甲、陳某甲給付朱某甲應繼承的遺產31882.4元。
三、駁回原告史某甲、陳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朱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被告各承擔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殿波
審 判 員 宋維米
人民陪審員 應 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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