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與張某某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2079)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昌民特字第12453號
申請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凱娟,北京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郭某某申請宣告張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小湯山鎮立湯路**號**號樓***號。
委托代理人張某甲(被申請人之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號樓***19**年**月**日號。
申請人郭某某述稱,被申請人張某某與申請人系夫妻關系。2011年3月25日因突發腦梗塞,張某某被送至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搶救,經治療病情基本穩定,暫無生命危險,但是存在偏癱、失語及混合型癡呆等癥狀,之后經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北京太陽城醫院等多方康復治療,被申請人至今仍然生活不能自理,認知障礙,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現郭某某依法申請宣告張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審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張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法大(2015)醫鑒字第1111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某診斷為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張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朱宗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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