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8閱讀量:(1097)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眉東民初字第453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素梅,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羅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素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因資金周轉所需于2014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后延期至同年12月13日。2014年9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萬元,兩筆借款口頭約定月息為2分。被告借款后,20萬元的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11月,10萬元的借款只支付了2014年10月的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被告羅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羅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以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向原告借款20萬元,當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20萬元給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條,載明:“借到李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期限二個月”。借款到期后,經催收,被告以缺乏資金為由,兩次要求延期還款,第一次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時間順延二月”,第二次在借條上注明:“順延至12月13日”。2014年9月19日,被告又以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再次提出向原告借款10萬元,當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款10萬元給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條,載明:“借到李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00元)”,被告口頭承諾兩個月內還款。后經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陳述,兩次借款都口頭約定月息為2分,至今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計22000元。原告當庭自愿放棄利息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借條、轉款憑證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被告依法應清償借款。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3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辨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2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652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70元,被告羅某某負擔6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后,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忠
審 判 員 覃建偉
人民陪審員 楊建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楊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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