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訴黃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177)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30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劉志龍,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沈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志龍,被告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現已成年。原、被告婚后一段時間感情一般,后夫妻間逐漸產生矛盾,被告家庭責任心不強,不愿意工作,喜歡賭博,家庭生活開支及女兒從小到大撫養教育責任主要靠原告一人負擔。被告脾氣暴躁,時常為夫妻間瑣事毆打原告,原告為了女兒有個完整的家庭,對被告言行長期忍讓,夫妻感情逐步破裂。近來,被告變本加厲毆打原告。2015年1月13日,被告又毆打原告造成身體傷害,原告為此向XX報警求助。此后,原告為躲避被告毆打,被迫外出務工至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位于XXX婚后共同建造的4間平房。
陳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陳某身份事項;
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
3、征用土地協議書一份,證明原、被告婚后建造了房屋的事實;
4、宣城中心醫院門診病歷一份,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
黃某辯稱:陳某訴稱家庭暴力不是事實。同意離婚,且同意給陳某兩間房屋,但陳某必須將房子拆走。另黃某在外欠了130萬元債務,要求依法分擔。
黃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黃某對陳某提交的證據1、2、3均無異議;證據4有異議,陳某的傷不是黃某造成的。
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陳某提交的證據1、2、3,黃某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4無其他證據印證該損傷系黃某家庭暴力所致,故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審查認定的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現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陳某與黃某自愿登記結婚,在共同生活中,雖然偶爾為瑣事發生爭執,但并未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陳某也未對其訴稱的事實提供證據證明。雖黃某辯稱同意離婚,但附加條件,對該附條件同意離婚的意見,雙方協商不成應視為不同意離婚。根據查明的事實,無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暫不作審查處理。據此,為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促進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重歸于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黃某離婚。
本案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沈 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恭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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