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朱某與被告陳某、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422)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潘民一初字第01361號
原告:朱某,男,19××年××月××日出生,潘集區執法局職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
委托代理人:楊愛民,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學鵬,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潘集區水利局賀疃水電站職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
被告:蘇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潘集區計生委職工,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與被告陳某、蘇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愛民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朱某及被告陳某、蘇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依法查封了陳某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蘆集鎮潘三西社區菜市場路南、位于淮南市潘集區蘆集鎮潘三西社區菜市場西路北側、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區銀鷺山莊的3套房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原告與被告陳某系朋友關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3年9月4日被告陳某以其經營需要資金為由,從原告處按月息4分借款人民幣80萬元,并約定一個月內償還,即2013年9月4日至2013年10月3日。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與被告陳某協商還款事宜,陳某以無錢為由拒付。訴訟時效已近,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償還借款本金80元及利息損失201600元[80萬元×一年期利率6.3%÷12個月/年×12個月(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4倍]。因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兩被告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原告朱某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證據為: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明兩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登記結婚,至2014年8月6日系合法夫妻關系。
2、借條、徽商銀行對賬單、查詢單,證明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8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個月,月利息4分。
被告陳某、蘇某未到庭應訴、質證,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庭審舉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認證如下:
證據1,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公安機關頒發的,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證據2,是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證據3,三份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兩被告未到庭質證,放棄質證權利,視為對該借款事實的認可,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材料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朱某與被告陳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陳某、蘇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陳某于2013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原告于當日將該借款轉入陳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廣場支行的賬戶中,陳某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朱某人民幣捌拾萬元整,9月4號到10月3號,為期一個月(月息4分),陳某,2013.9.4。”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兩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
另查明:2013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年利率為6.00%。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向原告借款80萬元,有被告陳某給原告出具的借條及銀行轉帳單、對賬單為證,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陳某理應償還。因被告陳某與被告蘇某系夫妻關系,蘇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與陳某之間約定該借款為個人債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知道陳某、蘇某之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因此該筆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蘇某承擔償還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8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問題,借條中約定月利息4分,原告起訴要求按年利率6.3%的4倍計算無依據,參照2013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年利率6.00%的四倍計息,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間該筆借款的利息為192000元,對原告多主張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陳某、蘇某共同償還朱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92000元,合計992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14元,由朱某負擔132元,陳某、蘇某負擔13682元;保全費3020元,由陳某、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雙方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胡 軍
代理審判員 馮旭敏
人民陪審員 陳 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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