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熊某某、徐某合同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882)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802民初177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委托代理人:汪寨,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坤,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女,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
被告: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熊某某、徐某合同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寨,被告熊某某、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徐某甲的妹夫。2013年,原告將從廣西欽州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石化)購買的柴油存放在徐某甲經營的廣西德保縣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新材料公司),由徐某甲代為銷售,貨款也由徐某甲保管。經雙方結算,徐某甲欠原告油款413480元。后徐某甲因辦廠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原告從他人處借款20萬元,轉借給徐某甲。因徐某甲未償還借款,原告陸續向他人支付了借款利息45100元。上述油款、借款、利息共計668580元,為了明確該債務,2015年5月5日,徐某甲與被告徐某共同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原告債務668580元。此后,徐某甲償還了2萬元,尚欠648580元。
2015年9月份,徐某甲因病去世。被告熊某某系徐某甲之妻,被告徐某系徐某甲之子。上述債務發生在徐某甲與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屬其夫妻共同債務,且二被告均系徐某甲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故二被告對上述債務負有償還義務。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連帶償還原告648580元及其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款之日止)。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結婚登記申請書一份,證明徐某甲、熊某某的夫妻關系。
3、死亡證明一份,證明徐某甲已經因病死亡。
4、徐某甲、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欠款計算方式記錄單一份,證明徐某甲欠原告債務668580元。
5、銀行明細查詢二份、個人業務憑證單一份,證明原告進行柴油交易以及油款支付的情況。
6、銀行交易明細單一份,證明徐某甲向原告借款20萬元的事實。
被告熊某某、徐某辯稱:1、柴油、借款系由某新材料公司使用,與徐某甲個人無關,不應由徐某甲償還。2、某新材料公司已經代原告向某某石化支付了購油款25萬余元,并且徐某甲所欠原告債務中的14萬余元已經轉為某新材料公司欠原告的油款,這兩項合計約40萬元。3、被告已經將徐某甲的一筆6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并將一輛“現代”牌小轎車抵償給了原告,兩項共折抵10萬元。因此,即使是徐某甲的個人欠款,實際尚欠款也只有14萬余元。
二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成品油購銷協議、增值稅發票各一份,證明本案的柴油交易是在某新材料公司與石化公司之間發生。
2、銀行電匯憑證一份,證明某新材料公司代原告向石化公司支付了購油款255750元。
3、鄧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出具的賬目核算單一份,內容為經鄧某某、徐某乙(原告的妻子,即徐某甲的妹妹)、某新材料公司三方協商,同意鄧某某欠徐某乙的油款142800元(即上述由徐某甲代售的原告的柴油銷售款)轉為某新材料公司對徐某乙的欠款。證明徐某甲所欠原告債務中的142800元,已經轉為某新材料公司欠原告的油款。
4、陸X亮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陸建冠購買了某新材料公司的價值177509元的柴油,原告應向陸建冠主張該筆油款。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3無異議,其他都不清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因為本案系個人債務結算,與公司無關。其中證據3,實際上某新材料公司并不認可,三方沒有達成最終協議。
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認證如下: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對證據1、2、3予以認定。關于證據4中的欠條,庭審中,徐某認可欠條是由其自己簽署,故欠條具有真實性,而證據5、6與證據4之間可以互相印證,并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具有足夠的證明力,故對證據4、5、6均予以認定。
關于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證據1、2均系證明本案債務發生的過程,與本案有關聯,故予以認定。經審查,證據3系鄧某某單方出具,因被告不能證明三方協議已生效,所以不能據此確定原告的債權已經發生了變動,故不予認定。根據本案的案情,證據4證明的事實于本案無意義,故對證據4不再作審查處理。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徐某甲系某新材料公司的負責人,原告系其妹夫。
2013年7月,原告以某新材料公司的名義在某某石化購買了一批柴油。7月3日,原告的妻子徐某乙向某某石化支付了油價款245850元。原告將該批柴油存放在某新材料公司,由徐某甲以某新材料公司的名義代為銷售。
2013年9月,原告再次以某新材料公司名義在某某石化購買了一批柴油,油價款255750元。9月18日,原告向徐某甲的個人賬戶匯入155750元,用于支付油價款。10月14日,徐某甲以某新材料公司名義向某某石化支付了油價款255750元。原告仍將該批柴油存放于某新材料公司,由徐某甲代為銷售。
徐某甲將上述兩批柴油銷售后,未將油款給付原告。經結算,徐某甲共欠原告油款413480元。
后徐某甲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遂向其朋友王坤借款20萬元,轉借予被告。2014年3月,王坤將借款20萬元匯入徐某甲的賬戶。此后,原告陸續向王坤支付了借款利息45100元。
上述油款、借款、利息合計668580元。為了明確該債務,2015年5月5日,徐某甲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欠原告債務668580元。此后,徐某甲償還了2萬元,尚欠648580元。
另查,2015年9月6日,徐某甲因病死亡。被告熊某某系徐某甲之妻,上述債務發生在徐某甲與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被告徐某系徐某甲之子,系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訴訟中,根據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裁定凍結了二被告在案外人余潛、伍宏開處的債權70萬元。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徐某甲欠原告債務648580元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徐某甲應當償還。因該債務發生在徐某甲與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故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由于徐某甲已死亡,所以償還責任應由熊某某承擔。據此,對原告要求熊某某立即償還欠款64858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某系徐某甲之子,系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當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二被告辯稱的柴油、借款系由某新材料公司使用的意見,即使屬實,但徐某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原告出具欠條,自愿承擔該筆債務,該民事行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徐某甲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被告稱債務不應由徐某甲償還,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辯稱已經將徐某甲的一筆6萬的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并將一輛“現代”牌小轎車抵償給了原告,兩項共折抵10萬元,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也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欠款648580元;
二、被告徐某在繼承的徐某甲遺產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286元,財產保全費4020元,合計14306元,由被告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進倉
人民陪審員 羅宣林
人民陪審員 張云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徐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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