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某甲非法經營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2618)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00067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寧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漢族,無業,住本市田家庵區。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3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倪二慶,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寧某甲犯非法經營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寧某甲及其辯護人倪二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被告人寧某甲與鄧某簽訂租賃合同,開始經營大通區世紅加油點。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寧某甲在世紅加油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對外銷售汽油,銷售金額共計1195630.5元,非法獲利5萬余元。
另查明:案發后,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已扣押寧某甲非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寧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報案材料、戶籍證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租賃合同、世紅加油點照片、扣押清單、現金解款單、證人鐘某、寧某乙、鄧某、成某的證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寧某甲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汽油,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懲處。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寧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寧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后被告人寧某甲系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沒有主動投案情節,不構成自首,對此點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其余辯護意見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寧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寧某甲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寧某甲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俠軍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俞晉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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