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訴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348)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3817號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文婕,安徽師陽安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梁華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文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訴稱:陳某某按熊某某要求提供香煙包裝箱。2012年2月20日,熊某某共欠陳某某貨款5.9萬元,并出具欠條。后經多次催要,2013年1月25日,熊某某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貨款4萬元未給付,并由熊某某重新出具欠條。現要求熊某某立即給付貨款4萬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陳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主體身份;
2、欠條,證明熊某某欠陳某某貨款4萬元。
熊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查,本院認為,陳某某所提交的兩組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對該兩組證據的證明力均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2012年2月20日,熊某某向陳某某出具欠條,載明“今欠陳某某人民幣(煙箱款)伍萬玖仟元整”。2013年1月25日,熊某某歸還陳某某1.9萬元。同日,熊某某將上述欠條涂掉并注明作廢,并在原欠條下方重新出具欠條,載明“今欠到陳某某人民幣(煙箱款)肆萬元整”。2014年12月2日,陳某某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陳某某向熊某某供應香煙包裝箱,熊某某出具欠條對所欠貨款數額予以確認,雙方未約定給付期限,陳某某可隨時要求熊某某給付。現陳某某起訴至本院主張權利,熊某某應及時給付貨款4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自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陳某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某貨款4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梁華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蔡 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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