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周某、陸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19閱讀量:(1544)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吳開民初字第316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鄒利君、鄭林安,江蘇名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
被告陸某某。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路**號。
負責人席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況靜,江蘇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周某、陸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蘇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麗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鄭林安,被告周某、陸某某,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況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9月13日19時35分左右,被告周某駕駛蘇E×××××小型轎車與其所駕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不負該事故責任。蘇E×××××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被告陸某某,在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現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11171.14元、誤工費21000元、住院伙食補償費700元、護理費7831元、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6869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5259.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3425.5元、交通費500元,合計人民幣136579.04元;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辯稱,其與被告陸某某是夫妻,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被告陸某某辯稱,其與被告周某是夫妻,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其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其中醫藥費扣除非醫保用藥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9時35分,被告周某駕駛蘇E×××××小型轎車行駛浦莊大道由南往北到石莊村路口左轉彎時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由北往南行駛的蘇E×××××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經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吳中大隊認定,被告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不負該事故責任。事發后,原告被送到蘇州大學附屬瑞華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9月27日出院,之后門診復診5次,共花醫藥費11171.14元。蘇E×××××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處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2015年3月17日,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吳中大隊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程度;誤工、營養、護理期及護理人數進行鑒定。2015年3月25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委托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精神狀態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5年4月8日出具鑒定意見為神經功能障礙(神經癥樣綜合癥)。2015年4月20日,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為:原告張某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二個月。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蘇州大學附屬瑞華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藥費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證實。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醫藥費11171.14元、鑒定費3425.5元、交通費3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賠償項目,本院核定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50元/天,計算14天,三被告主張18元/天,計算14天,本院參照事故發生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確認按原告主張的50元/天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計700元。
2、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其構成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按2014年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4346元/年×0.1×20年計算,計68692元,并提供居住證、蘇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詢材料,以證明事故前一年已在蘇州居住的事實。三被告雖對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有異議,但未能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并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予以確認。
3、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該款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三被告因對原告傷殘等級有異議而不予認可。因本起事故致原告顱腦損傷遺留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確給原告精神和今后生活帶來痛苦和影響,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予以確認。
4、營養費,原告主張50元/天,計算60天,三被告主張20元/天,計算60天,本院根據鑒定意見,參照事故發生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確認按原告主張的50元/天標準計算營養費計3000元。
5、護理費,原告主張護理期60天,住院期間14天護理費2310元,并提供護理費發票,余護理期46天按120元/天標準計算。三被告對護理費發票無異議,但認為過高,主張按50元/天計算60天。對原告住院期間14天的護理費依票據金額據實結算,余46天本院根據鑒定意見、原告傷情并參照本地護工的勞動報酬,酌情按80元/天標準算,合計護理費5990元。
6、誤工費,原告主張21000元,稱其受傷前受聘于蘇州市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機械有限公司),任車床工,每月收入3500元,現金發放,受傷后未再上班,并提供某機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減少證明。三被告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本院向某機械有限公司調查了解,原告確在其處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到3500元,工資現金發放,原告受傷后未上班,其也未發放原告工資。據此本院按3000元/月核算原告誤工損失計18000元。
7、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15259.4元,稱其撫養兒子張某甲(2010年2月27日生),為23476元×13×0.1÷2,并提供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梅縣公安局劉佐水陸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三被告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但因對原告傷殘等級有異議而不認可被撫養人生活費,并表示張某甲生活在農村,應按江蘇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蘇州市行政管轄區域內,且原告在事故前一年已在蘇州居住生活,故可按江蘇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對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5259.4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31538.04元。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之間,交警部門查明的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該事故事實由被告周某承擔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按分項限額標準和賠償項目予以賠償,蘇E×××××小型轎車向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由車輛被保險人被告陸某某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即被告周某應承擔的部分,先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擔。上述原告各項損失中,醫藥費11171.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3000元,合計14871.14元,已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應當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對超出部分4871.14元,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該商業三者險投有不計免賠,根據保險條款有關規定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雖抗辯稱應扣減非醫保用藥2000元,但未能舉證證明原告醫藥費中哪些費用為非醫保用藥依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不應理賠,故應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4871.14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原告的傷殘賠償金68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5990元、誤工費18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5259.4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13241.4元,已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應當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對超出部分3241.4元,由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對不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內的鑒定費3425.5元,由被告周某賠償原告。被告周某、陸某某系夫妻,被告周某駕駛被告陸某某所有的蘇E×××××小型轎車駕駛時發生事故,原告對此無異議且未舉證證明被告陸某某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故對其要求被告陸某某承擔責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某保險蘇州分公司共應賠償原告128112.54元,被告周某賠償原告3425.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人民幣128112.54元。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3425.5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556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營業部,賬號:10×××99。
審 判 員 王麗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玉華
書 記 員 吳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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