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欠款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0閱讀量:(1623)
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404民初695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望花區。
被告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經濟開發區沈東四路以南地塊****區。
法定代表人:宿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立霞,系遼寧民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務合同欠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被告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立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本人于2014年2月27日到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擔任預算員職務,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500.00元/月,轉正工資為5000.00元/月。自入職以來,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但只支付一部工資,還拖欠八個月,總金額為30893.54元。因拖欠工資嚴重,心情不好,著急上火,導致身體不佳,從2015年7月1日就不上班了。在家有病休息期間,曾多次找老板和負責人要工資,他們總是說等貸款下來,把工資給補上,聽說貸款下來也未給補,至今杳無音信,有病時跟親戚、朋友借了不少錢,就連過年都沒給開工資,所以只有依法提起訴訟,望“撫順望花區人民法院”的負責人給予解決。
被告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欠原告的工資是事實,數額對,但是原告離職時將公司用于結算的軟件鎖給拿走了,導致我公司無法結算,該鎖價值17260元,要求在給付工資里扣除。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到被告處從事預算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三個月,每月工資3500元,轉正后每月5000元。但從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有8個月未能給原告開工資,總計金額為30,893.54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離職。現原告以訴稱理由來院告訴,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的工資,被告認可拖欠工資的數額,但以辯稱理由不同意調解,本院調解未成。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單、被告為其出具的未發放工資情況統計表及原、被告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以上證據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到被告公司從事預算員工作,被告應當按月足額為原告給付勞動報酬,拖欠至今,被告負有責任,原告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以軟件鎖”抵頂工資的辯解,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某某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拖欠原告的工資30,89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2元,減半收取286元,由被告承擔,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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