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與陳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0閱讀量:(1334)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南民一初字第1187號
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壽子,安徽師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
被告:黃石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該公司職工。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何某某與被告陳某、黃石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黃石交運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黃石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代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黃石交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何某某訴稱:2011年9月29日15時15分,在G318線338KM+300m處,被告陳某駕駛鄂B*****號大客車與我駕駛皖H*****大客車相撞,造成我等共十五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南陵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我住院治療出院后,經(jīng)鑒定構(gòu)成一處八級一處九級傷殘,肇事車輛在黃石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我各項損失232371.06元(醫(yī)療費49964.32元、營養(yǎng)費30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護理費16910元、殘疾賠償金119078.4元、誤工費13238.34元、交通、通訊費2807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住宿費320元、鑒定費700元、打印費33元),被告承擔訴訟費。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及訴稱事實,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原告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旨在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陳某駕駛、鄂B*****號大客車查詢信息單復印件,旨在證明被告陳某、黃石交運公司是適格被告。
3、“交強險”、“三責險”保險單復印件,旨在證明在肇事車輛在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投保情況。
4、交通事故認定書,旨在證明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
5、出院記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書,旨在證明原告受傷治療情況。
6、醫(yī)療費發(fā)票、費用清單,旨在證明原告治療用藥及費用情況。
7、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旨在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鑒定費。
8、《證明》,旨在證明原告住院護理時需租用醫(yī)院床位費用890元。
9、交通費、通訊費、打印費票據(jù),旨在證明原告交通費、通訊費、打印費支出。
被告陳某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黃石交運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責險,原告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黃石交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但我公司不賠償原告外購藥品費用。原告誤工天數(shù)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標準為92元每天;護理按一人計算,且只能算住院期間;殘疾賠償金按農(nóng)村標準;精神撫慰金、營養(yǎng)費、交通費過高;通訊費、打印費無賠償依據(jù);鑒定費、訴訟費不承擔。
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結(jié)合當事人庭審舉證、質(zhì)證意見,本院依法采信下列證據(jù)及理由: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5、6、7、8,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9,對其中部分交通費票據(jù)予以采信,但通訊費、打印費與本案無關(guān)聯(lián),本院不予采信。
綜合雙方當事人陳述及庭審訴辯意見及本院采信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15時15分,在G318線338KM+300m處,被告陳某駕駛鄂B*****號大客車與原告駕駛皖H06721大客車相撞,造成原告等共十五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南陵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住院治療63天,2012年2月16日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闃?gòu)成一處八級一處十級傷殘。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從事駕駛員職業(yè)。
另查明:鄂B*****號大客車的實際所有人系被告黃石交運公司;被告陳某系被告黃石交運公司聘請的駕駛員;鄂B*****號大客車在黃石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30萬商業(yè)三責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被告陳某因違章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其作為侵權(quán)行為人應向受害人原告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因其系被告黃石交運公司聘請的駕駛員,在從事職務行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而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后果由其用人單位承擔,故本案賠償責任由被告黃石交運公司承擔;又因被告黃石交運公司已向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三責險,所以先應由被告黃石某保險公司在相關(guān)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由被告黃石交運公司承擔。
根據(jù)安徽省統(tǒng)計局公布的相關(guān)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結(jié)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49964.32元。2、營養(yǎng)費1260元(20元/天×63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60元(20元/天×63天)。4、關(guān)于護理費的問題保險公司認可住院期間75.5元計算,故為4756.5元(75.5元/天×63天);原告在住院時租用了醫(yī)院的床位,該890元系護理費用,二項合計5646.5元。5、殘疾賠償金為115357.2元(18606元/年×20年×(30%+1%)]。6、關(guān)于誤工費的問題。綜觀本案,原告系駕駛員,誤工收入?yún)⒄战煌ㄟ\輸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9.61元(40008÷365);誤工天數(shù)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2011年9月29日-2012年1月15日(109天),故該項費用為11947.49元(109.61元×109)7、交通費,原告為此支出應是事實,結(jié)合原告特殊傷情、就醫(yī)地點,本院認定1500元。8、關(guān)于精神撫慰金的問題。綜合被告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原告二處傷殘情形,本院認定精神撫慰金17000元。9、住宿費320元。10、關(guān)于鑒定費700元的問題。該費用非保險理賠范圍,應由侵權(quán)實施者負擔。以上各項損失合計204955.51元。被告黃石某保險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醫(yī)藥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93000元、精神撫慰金17000元),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84255.51元(醫(yī)藥費49964.32元-10000元+營養(yǎng)費12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護理費5646.5元+誤工費11947.49元+交通費1500元+住宿費320元+殘疾賠償金115357.2元-93000元)。被告黃石交運公司賠償原告鑒定費7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何某某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何某某84255.51元,兩項合計204255.5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黃石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某鑒定費700元。
三、被告陳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何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9元由被告黃石市交通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宋代友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邱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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