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柯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0閱讀量:(1784)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思刑初字第1413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柯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龍海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朝暉、陳宣文,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以廈思檢未檢訴(2013)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柯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柯某酒后駕駛閩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思明區洪蓮路由南往北方向在快速車道上行駛至洪蓮路(09號燈桿)前路段時,車前正面與直前方同車道同向的被害人林某駕駛的無牌自行車車尾正面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左鎖骨骨折,右膝皮膚挫裂傷,全身多處挫擦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柯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接受警察處理。
經廈門市仙岳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柯某的血液酒精濃度為109mg/100ml。經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柯某醉酒駕車且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本事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柯某為被害人林某支付了醫療費用人民幣42806.21元。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柯某賠償被害人林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萬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的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柯某到案后至開庭審理中均沒有異議,且有被害人林某的陳述,證人朱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廈門市仙岳醫院《酒精濃度檢測報告單》、廈門市仙岳醫院司法鑒定所《法醫毒物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其通知書,被害人林某的病歷材料、醫療費用清單,公安局指揮中心警情辦理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調解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被告人的戶籍資料、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法律文書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柯某犯罪后主動報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故本院決定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柯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第二天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方晉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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