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劉某某、王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1閱讀量:(1522)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江商外初字第4號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晟、吳雷,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朱某訴被告劉某某、王某某、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基于涉案借款協議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劉某某、王某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99700元(以所欠本金為基數,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8日暫計至2014年12月24日,此后仍按上述標準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日);2、被告家具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劉某某、王某某、家具公司未答辯。
本案經審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實如下:
借款人:劉某某。
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
借款期限: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7日。
借款日期:2014年10月8日。
借款利率:月息2.5%。
還款情況:未按約還款。尚欠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未付。
擔保情況:被告家具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王某某的涉案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另查明,被告劉某某、王某某于2006年1月13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雙方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借款人應當歸還借款本息,對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王某某歸還原告朱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王某某支付原告朱某利息損失人民幣99700元(暫計至2014年12月24日,此后以所欠本金為基數,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某某、王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598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公告費人民幣650元,皆由被告劉某某、王某某、浙江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598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為工商銀行湖濱支行,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2×××68)。
審 判 長 許 炯
代理審判員 程留會
人民陪審員 徐雅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代書記員 夏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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