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昆明市某某窗墻有限責任公司訴陳某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1閱讀量:(1971)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昆知民初字第393號
原告昆明市某某窗墻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術開發區××××路××號××××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榮泉,北京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曉煒,云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陳某,系個體工商戶昆明市官渡區某某餐廳業主。
委托代理人夏娜,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郡徽,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某窗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窗墻公司)訴被告陳某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2013年1月23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某窗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榮泉,被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夏娜、徐郡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窗墻公司起訴稱:專利號為20052××××4846的“全玻璃窗墻”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為王某某,原告經授權獲得該專利的實施權以及以自己名義維權的權利。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安裝使用了落入該專利保護范圍的玻璃窗墻,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20052××××4846號實用新型專利的侵害,責令拆除侵權產品;2、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26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原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涉案侵權產品采用的是公知技術,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利權;涉案的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庭審中的陳述,本案爭議并應當予以審查的問題是:1、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2、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專利權,如是,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其主張,原告某某窗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授權書》;2、《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一份、《專利年費收據》、《檢索報告》3、照片一組。
針對答辯,被告陳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照片一組;2、《室內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室內裝飾工程項目預算表》一份、《室內裝飾工程項目結算表》一份、《收條》三張;3、《收據》一份;4、《通知》一份。
經審理,本院確認法律事實如下:
2005年5月30日,王某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為“全玻璃窗墻”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06年7月1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52××××4846。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全玻璃窗墻,其特征在于由墻用玻璃(1)、玻璃百頁窗(2)和玻璃筋(3)構成,墻用玻璃(1)和玻璃百頁窗(2)之間由玻璃筋(3)聯結,玻璃筋(3)分別與墻用玻璃(1)和玻璃百頁窗(2)粘結。”該專利現處于有效期內。
2010年9月16日,王某某書面授權許可原告實施該專利,并授權原告以自己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維權。
原告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昆明市官渡區某某餐廳安裝使用了若干全玻璃窗墻產品,上述產品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授權許可。原告認為被告侵犯其權利,遂訴至本院。
從被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可以認定,案外人淄博泰興百葉窗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10日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名為“玻璃百葉窗”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5年7月12日獲得授權,ZL專利號為93××××585。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玻璃百葉窗,包括玻璃板(1)、固定壁(2),其特征在于活動壁(3)通過彈簧卡片4與玻璃板(1)連接,彈簧卡片(4)一端固定在活動壁(3)上,其中間部位與固定壁(2)鉸接,控制裝置(5)與活動壁(3)連接。”該專利有效期已經終止,成為現有技術。
本院認為:一、關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的問題。專利權人王某某通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授權書》,許可原告使用其專利號為ZL20052××××4846“全玻璃窗墻”的實用新型專利,并授權原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追究及維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二、關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本案中,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1包含的所有技術特征從整體上反映了該專利的技術方案,為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應以此來確定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該權利要求1涵蓋的必要技術特征是:“一種全玻璃窗墻,其特征在于由墻用玻璃(1)、玻璃百頁窗(2)和玻璃筋(3)構成,墻用玻璃(1)和玻璃百頁窗(2)之間由玻璃筋(3)聯結,玻璃筋(3)分別與墻用玻璃(1)和玻璃百頁窗(2)粘結。”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實用新型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后可以看出:被控侵權產品由玻璃板、固定壁、活動壁、彈簧卡片和控制裝置組成,活動壁通過彈簧卡片與玻璃板連接,彈簧卡片一端固定在活動壁上,其中間部位與固定壁鉸接,控制裝置與活動壁相連。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已經超過專利保護期的ZL專利號為93××××585的技術,該技術現為現有技術,其權利要求與技術特征與原告的專利不相同。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由于被告提交了證據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故被告的行為沒有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由于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專利權,故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主張不成立。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昆明市某某窗墻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5元,由原告昆明市某某窗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越
審 判 員 王 瑞
代理審判員 陳志遠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茹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