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訴許某某、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2閱讀量:(1273)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初字第759號
原告:楊某,男。
委托代理人:柴林,云南大韜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許某某,男。
被告: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身份同上。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楊某訴被告許某某、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應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柴林、被告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柴林訴稱:被告許某某與文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8月30日被告許某某以周轉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5萬元,承諾15天后歸還,原告將款出借給被告后,許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有許某某向楊某處借到人民幣五萬元整”。借期屆滿后,被告未如約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諉甚至拒不見面。原告認為,該借款發生于被告許某某與文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借款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連帶償還。訴請:1、判決兩被告連帶償還所借原告款項5萬元及借款利息3625元,共計53625元;2、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2015年6月10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本金5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許某某、文某某辯稱:被告許某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屬實,但被告文某某與被告許某某已于2014年6月13日登記離婚,其與該筆借款沒有任何關系。借款時雙方也沒有約定利息,不應當支付利息。并且發生借款之前,大約2012年,被告許某某幫原告承攬到了一個招投標工程,原告口頭承諾給3萬元的傭金,借款發生后,原告說過5萬元借款,被告許某某只需要歸還2萬元就可以,另外3萬元用于抵扣傭金,有證人可以證明,請求法庭一并予以處理。被告許某某幫過原告多次,當時借款也是原告主動提出來的,現在原告為了這點錢將被告告上法庭,被告難以接受,并且現在被告也沒有資金歸還。
原告楊某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A1、借條原件一份,證明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出借5萬元給被告許某某,被告出具了借條;A2、手機短信打印件兩頁,證明原告于2014年4月5日要求被告還款的事實。
被告許某某、文某某為證明其答辯主張向法庭提交離婚證原件一份,證明其于2013年6月17日與被告許某某登記離婚的事實。
被告許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A1、A2三性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許某某、文某某提交的離婚證質證意見以法庭核實認定為準。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二被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二被告提交的離婚證真實、合法,且系原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上述舉證、質證、認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以下法律事實:原告楊某與被告許某某系朋友,二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13年6月17日二被告登記離婚。2013年6月底因被告許某某資金周轉不足,向原告楊某借款5萬元,被告許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有許某某向楊某處借到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特立此據,借款人:許某某,2013年8月30日”。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約定的借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歸還借款。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本案原告主張的債權有被告許某某出具的借條原件予以證實,且被告許某某當庭亦認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對其要求被告承擔自催告之日起(2014年4月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還款利息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主張,根據雙方提交證據及當庭陳述,原告出借借款給被告許某某時二被告已登記離婚,且被告文某某未參與借款事項,亦未在借條上簽字,其不知曉借款事宜,故其并非債務人,不應對此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對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許某某要求將原告口頭承諾的傭金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并抵扣借款本金的主張,因庭審中其未提交任何證據且該糾紛與本案的借貸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原告亦不認可,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楊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承擔借款本金5萬元自2014年4月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借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40元,減半收取570元,由被告許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履行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員 趙應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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