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審行政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2閱讀量:(2170)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菏行初字第89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洪觀,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市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菏澤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冀某某,菏澤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第三人成武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縣長。
委托代理人陳玉亮,成武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玉舉,成武縣法制辦副主任
第三人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何運。
原告趙某某因不服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復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登記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2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觀,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冀某某,第三人成武縣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陳玉舉、陳玉亮,第三人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何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行政爭議形成過程如下:2015年9月10日,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行政復議決定,以被申請人成武縣人民政府未提交證據、依據為主要理由,撤銷成武縣人民政府為原告趙某某頒發的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趙某某訴稱:一、被告認定事實錯誤。2000年原告退休后回原籍成武縣某某鎮某某行政村某某村落戶定居,因原告家的房子之前被第三人趙某某之父趙某甲拆除后建設新房,致使原告無家可歸,后第三人趙某某之父用自己的承包地與本村村民趙某乙置換了原告現在的宅基地。2004年4月12日,經某某行政村村委會同意,原告向鄉土管所申請了宅基地。2004年9月份,成武縣人民政府向原告頒發了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原告認為,第三人趙某某之父未經原告同意拆除原告老宅后,為彌補原告損失,用其自己使用的土地與本村村民置換宅基用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另外,原告對自己父親遺留房產有繼承的權利,第三人趙某某之父將原告享有的房屋拆除后,原告經批準重建,實際上仍是繼承的遺產,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和四十九條的規定,原告對涉案宅基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二、被告適用法律錯誤。(一)原告符合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條件。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卻無住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二)第三人趙某某不是利害關系人,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經合法置換而來的,不存在侵犯第三人趙某某合法權益的事實,趙某某也沒有取得合法的土地權屬憑證。(三)第三人趙某某申請復議超過了法定期限。根據《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公民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中,趙某某不是利害關系人,成武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沒有必要向其告知,并且村委會和趙某某對成武縣人民政府向原告頒證行為也是明知的,成武縣人民政府未能找到地籍檔案,并不能否認其程序違法。三、被告程序違法。第三人趙某某與原告之間的糾紛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由鄉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本案應先由所在鄉的人民政府處理。綜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行政復議決定,并確認第三人成武縣人民政府為原告頒發的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合法。
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辯稱:一、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支持。涉案土地位于成武縣九女集鎮某某行政村趙廟村,2004年9月成武縣人民政府就涉案土地為原告趙某某頒發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后趙某某與趙某某就涉案土地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趙某某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趙某某提交成武縣九女集鎮某某行政村出具的兩份證明,以證明其對涉案土地具有使用權。成武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成武縣國土資源局九女集國土資源所出具的證明稱涉案土地證的檔案未查到。因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菏澤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成武縣人民政府為趙某某頒發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二、原告所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成武縣人民政府為趙某某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發生于2004年9月,趙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申請行政復議,未超過《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2015年8月17日,菏澤市人民政府向原告趙某某郵寄送達行政復議申請書和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趙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16:00時予以簽收,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復議機關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綜上,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貴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成武縣人民政府述稱:成武縣人民政府不是適格的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級政府應當服從上級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因此對復議決定無異議。
第三人趙某某述稱:一、被告認定事實正確,原告所說不符合事實和法律。原告把其父母原有房屋早已出賣的事實說成別人強占。況且,原告是大慶油田退休職工,戶口不在本村集體。即便別人將其父母房屋推倒重建,原告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無權繼承,只能追究拆房者的民事責任,此事不是本案作為行政案件審查范圍。另外,原告稱現在建房使用的土地是第三人趙某某之父用自己使用的土地與本村村民置換給原告的宅基地不是事實,當時置換土地時是讓原告種植天麻,不是讓其建設房屋。即使是為其更換宅基地,這種置換也不合法,不應在耕地上建設房屋。二、原告稱其符合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條件,不是事實。原告并未落戶在原籍,不符合申請條件。三、第三人趙某某是利害關系人,具有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趙某某是本村村民,村委會也已將涉案土地承包給趙某某使用,趙某某是該地塊的合法使用人。四、趙某某是2015年7月向原告再次索要土地使用權時才發現原告擁有土地使用證,趙某某申請行政復議未超過法定期限。原告稱村委會和趙某某知道其建設房屋,就知悉土地使用證,不能成立。五、原告關于本案是土地權屬爭議應由鄉政府處理的主張不能成立。綜上,應全部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就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8份證據及依據:1、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2、提出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第三人參加復議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及送達回證,1-4號證據用于證明答辯人作出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5、九女集鎮張堂村委會證明二份,用于證明趙某某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6、《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用于證明趙某某提起行政復議并未超過復議期限;7、九女集鎮國土資源所的證明,用于證明涉案土地使用證的檔案未查找到;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用于證明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兩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收款收據、審批表、李某甲等人證明一份,用于證明原告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第二組證據,《證明》一份,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5份,用于證明原告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合法,涉案土地使用權是第三人趙某某之父占用了原告的老宅后與其他村民置換的土地使用權,原告依法申請了土地使用權證。另外,可以證明第三人趙某某知曉此事,本案已經超過了申請復議的期限,第三人趙某某不是適格的利害關系人。
第三人成武縣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第三人趙某某向本院提交8份證據。1、成武縣九女集鎮某某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一份土地證明,用于證明該地塊位置及承包人,趙某某與該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2、成武縣九女集鎮某某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及部分村民一起出具的一份土地證明,用于證明該地塊位置及土地性質,證明該地塊被非法改變用途,由耕地變成了建設用地;3、李某乙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李某乙擔任村干部期間,原告戶口不在該村,李某乙從未向有關部門開具過允許原告在該宗土地上建設房屋的證明;4、王某某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王某某原為村會計,參與了解原告借用趙某某土地的經過,從而證明原告沒有權利在該村擁有土地承包權,更不可能在該村申辦宅基地使用證;5、趙某丙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原告所說的其父母在老家原有的房屋早已出售;6、李某丙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原告所說的其父母在老家原有的房屋早已出售;7、呂某甲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涉案老房屋當時的破爛狀況以及其自然倒塌和重建的事實;8、呂某乙出具的證人證言,用于證明涉案老房屋當時的破爛狀況以及其自然倒塌和重建事實。
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各方的質證意見已記錄在卷。
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提供的1-5號、7號證據證據來源合法,具有真實性,認定為本案有效證據,6號、8號系法律依據,認定為本案有效證據。原告趙某某所提供的兩組證據中,行政復議決定是本案訴訟標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是行政復議審查標的,不作為本案證明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性的證據審查。其余證據原告應當在復議程序提供復議機關而未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不認定為本案有效證據。第三人趙某某所提供的證據中,1號、2號與被告5號證據相同,不作重復認證,其余證據未在復議程序中提供復議機關,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形式要件,不認定為本案有效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和第三人趙某某是堂兄弟關系,趙某某系大慶石油管理局鉆井二公司退休職工,趙某某在成武縣九女集鎮某某行政村務農。2004年9月成武縣人民政府向趙某某頒發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后第三人趙某某與原告趙某某因該證登記土地的使用權發生爭議向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并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供了蓋有成武縣九女集鎮張堂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兩份證明。2015年8月17日,菏澤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受理。受理后,菏澤市人民政府向成武縣人民政府發出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成武縣人民政府政府提交成武縣國土資源局九女集國土資源所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證明,稱未查到趙某某的2903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檔案;菏澤市人民政府向趙某某發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趙某某未向菏澤市人民政府提交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2015年9月10日,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出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成武縣人民政府為趙某某頒發的成集建(2004)字第2903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本院認為:一、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作為成武縣人民政府的上級機關,具有受理針對下級機關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法定職權。二、第三人趙某某因土地使用權與原告趙某某產生糾紛,且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交所在行政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菏澤市人民政府認定第三人與涉案土地行政登記存在利害關系,并無不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第三人趙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超出法定申請期限。成武縣人民政府在復議過程中,未能提交土地行政登記合法性方面的證據,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其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認定事實清楚。三、經審查,菏澤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四、原告訴求確認土地行政登記行為合法與本案土地行政復議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庭審中原告也表示放棄此項請求,本院對原告此項請求不予審查。五、原告趙某某與第三人趙某某對涉案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權屬爭議,可通過法定途徑依法解決。
綜上,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復議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要求撤銷被告菏澤市人民政府菏政復決字[2015]204號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勝力
審 判 員 石 磊
代理審判員 龐 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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