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賀某與范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564)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字第275號
原告:賀某,女,漢族,公民身份號碼:×××2443,住址:惠州市惠城區。
委托代理人:曾裕雄,系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男,漢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30219891205××××,住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棟鎮鹿頸村委會×××村×××號。
原告賀某訴被告范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賀某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于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戶口所在地均為惠州市惠城區三棟鎮鹿頸村委會XXX,且雙方均在惠城區工作生活。雙方婚前婚后無生育子女,無共同的債權與債務,夫妻感情和睦。2014年9月30日,被告應涉嫌故意傷害罪被(2014)惠城法刑一初字第31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后,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惠中法刑一終字第17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現被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擇日將被押送至廣東省揭陽監獄服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依據該條規定,被告因一時沖動釀成大錯至其終生悔恨,應息訴服判,積極改造。其犯罪行為己傷及家庭成員,特別是與其結婚不滿一年的原告,被告被判刑后致使原告孑然一人,形單影只,生活陷入絕望境地,加之原告親戚朋友的極力勸阻,原告的精神狀況已陷入崩潰,被告的犯罪行為導致原被告雙方本應和睦的婚姻關系破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依據該條規定,原告特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以利于被告于服刑期間其家庭可維持和睦,以利于原告能擁有一個相對平和的心態面對生活。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范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賀某稱2012年,其與被告范某通過微信相識,二、三個月后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年××月××日,原告與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尚未生育子女。
另查,被告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被告現在廣東省英德監獄服刑。本院委托廣東省XX監獄征詢被告的意見,被告同意離婚并確認雙方未生育子女。
裁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賀某訴請解除其與被告范某的婚姻關系,被告同意離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范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抗辯權利,可作缺席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與被告范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賀雪榮負擔。
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原、被告均不得再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作培
代理審判員 肖石平
代理審判員 楊燕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梁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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