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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72號
原告:莫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諶洪兵,惠州市惠城區大湖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告:黃某某,男,漢族。
第二被告:張某某,男,地址:廣東省東源縣××××鎮××號。
第三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祥、馬仁聰,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莫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張某某、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歐陽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諶洪兵、被告黃某某、張某某、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祥、馬仁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莫某某訴稱:2015年03月12日13時30分許,甲黃某某駕駛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與乙莫某某停放粵LNS#號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莫某某的車輛粵LNS#號和房門及花盆損失的交通事故。2015年03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的2015年第(006463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莫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是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強制保險12萬元內,商業險50萬元,原告莫某某31072元。2015年04月09日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粵南廣(2015)價評字第061號,作出鑒定結果,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維修莫某某粵LNS#號的費用合計25262萬元整。房門維修及更換費:4510元,惠州迎家福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駕駛員黃某某有碰撞壞花盆,當時原告莫某某與被告黃某某估價2000元,被告黃某某有支付。綜上:有身份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粵南廣(2015)價評字第061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是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強制保險12萬元內,商業險50萬元,予以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房門安裝費,更換房門費,評估費,交通費,總合計人民幣3107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擔。
第一被告黃某某、第二被告張某某辯稱:肇事車輛已經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來賠償。
第三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一、被告一駕駛的車輛是營運貨車,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五條、本案需要被告提供車輛營運許可證、駕駛員營運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證明(B牌以上需提供),否則,根據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目,屬于商業險責任免責范圍,保險人不予賠償。二、我司不予認可被答辯人的損失金額。粵LNS#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程序不合法,同時被答辯人車輛屬于老舊車型,車齡已達到20年,鑒定金額過高,不合理,我司申請重新鑒定。三、本次若車輛維修完畢,我司要求對車輛進行復勘檢驗。首先從物價部門做出的定損結果的效力來看,物價部門作出的定損結果是物價部門接受單發委托后,對事故車輛損失做出的認定和評估。因而,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對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沒有約束力,更談不上對保險公司的任何約束力。因此,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估價,是受害者、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三方既可以自愿協商、也可以共同委托另一方即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或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或者在三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中依法確定。除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自愿委托物價部門進行評估定損或者其定損結果得到裁判機關的采信,否則該定損結果對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任何案件的證據都需要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雖然物價部門是價格的主管部門,對價格的認定有一定的權威性,但是它做出的定損結果也同樣需要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法庭對證據的效力做出認定之前,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與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故車輛的定損結果在法律效力上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最后,從物價部門定損結果的內容來看,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只是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的認定和評估。損害賠償和保險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賠償是責任人對其所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而保險公司對同一交通事故進行的保險賠償,卻要受保險條款的保障范圍、保險金額、保險期限、除外責任以及免賠額等諸多要素的限制。所以,以物價部門的定損結果來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缺乏理論依據的,也是與有關法律規定相悖的。未經保險人同意的鑒定費、檢測費費不屬于保險責任。四、本次事故并沒有證據顯示造成原告房門損壞。同時該房門更換金額高,也沒有進行司法鑒定,無法證明更換的房門與原房門是同一款式、規格等。五、訴訟費屬于保險責任免除情形。綜上所述,請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3時30分許,黃某某駕駛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與莫某某停放的粵LNS#號車輛發生碰撞,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的車頭與粵LNS#號車輛車身,粵LNS#號車輛車身與莫某某房屋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莫某某不負事故責任,第一被告黃某某負責修復兩車輛及原告莫某某的房屋。
另查一,交通事故發生時,第一被告駕駛的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所有人為第二被告,事發時第一被告是在履行第二被告的職務行為。粵P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在第一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商業險(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二,因交通事故,原告家有三個花盆、房門及車輛損壞,第二被告已經支付了2000元賠付原告三個花盆。原告的房門經惠州迎家福實業有限公司修復,該公司開具發票為拆門費、修復瓷片、水泥、不銹鋼門共計4510元。原告的車輛經原告委托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進行價格評估,該所于2015年4月9日做出粵南廣(2015)價評字第061號價格評估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粵LNS#號車輛受損維修費價格為25262元。原告支付評估費1300元。第三被告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庭審中,原告陳述車輛已經在4S店進行了部分修復,法庭詢問第三被告如果已經修復部分是否還需要重新鑒定,第三被告陳述庭后答復法庭,至本案判決時止,本院未收到第三被告的答復。
裁判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本院予以確認。第一被告是履行第二被告職務的行為,第一被告的責任應由第二被告承擔。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第三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車輛維修費25262元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屬于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其鑒定結論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第三被告在車輛出險后怠于對車損進行評估,原告受損車輛已經在4S店進行部分修復,本院對第三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不予采納。原告的房屋因交通事故受損已經經交警部門確認,原告自行進行了維修并開具了發票證實為4510元,該部分損失是原告的直接損失,應由第三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付。據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車輛維修費25262元、2、房屋維修及房門費4510元、3、鑒定費1300元,合計31072元?;汸K3#號中型自卸普通貨車在第三被告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被告應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向原告支付2000元。超出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29072元,第三被告還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29072元。原告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第三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向原告莫某某支付2000元。
二、第三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保險限額1000000元內賠償原告莫某某29072元。
三、駁回原告莫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6元,減半收取為288(原告已預交),由第一被告黃某某、第二被告張某某負擔270元,由第三被告中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負擔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歐陽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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