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408)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馬刑初字第00006號
公訴機關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5月3日被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3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3年11月27日經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3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辯護人郭鴻洋,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號出生。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3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28日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陽城分局取保候審。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以焦馬檢刑訴(2013)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焦作市馬村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4日23時5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以焦作市太行路歲月如歌KTV經理被害人王某乙經常打電話、發短信騷擾其女友賈某某為由,糾集被告人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杜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來到焦作市太行路歲月如歌KTV,準備打王某乙一頓。董某給王某乙打電話以找小姐陪唱歌為由將其騙至歌廳一樓,董某、薛某某、苗某某三人進到歌廳一樓大廳,見到王某乙后,董某將其拉到歌廳外面,走到停放在歲月如歌門口北邊一輛出租車旁邊時,董某朝王某乙臉上打了一拳,薛某某緊接著也朝其頭部打了一拳,二人對王某乙拳打腳踢,王某乙被打倒在地,隨后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杜某某一起圍著王某乙進行毆打,致王某乙頭部、面部等多處部位受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杜某某等人相繼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董某家屬賠償被害人王某乙35000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五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時均不持異議,并有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發破案經過、證人蘆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陳述、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案發后,被告人董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結合被告人薛某某、馮某某、王某甲、苗某某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2013)山刑初字第00134號刑事判決書第二項“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中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一個月,與原判決被告人董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苗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員 周寶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閃陽陽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