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焦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5閱讀量:(1155)
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607號
原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修武縣。
委托代理人秦麗萍,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焦某某,男,住河南省修武縣。
被告韓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焦某某、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受理決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權利義務須知等相關訴訟材料,依法向二名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材料。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麗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焦某某、韓某某經本院公告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因急需周轉資金,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2014年11月4日歸還,于2014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于2014年11月21日到期,因被告韓某某系被告焦某某配偶,兩筆借貸為被告焦某某與韓某某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申請追加韓某某為本案的被告,現借款均已過還款日期,二被告卻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現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焦某某歸還原告借款7萬元整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1月4日到執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年利率2.4%計算);2、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11月27日計算至執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年利率2.4%計算);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均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焦某某、韓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2萬元及利息(以7萬元為基準,自2014年11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執行之日止,以15萬元為基準,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執行之日止)。
被告焦某某、韓某某均未到庭應訴,亦未進行書面答辯。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當庭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借款憑據二份及房屋所有權證存根,證明被告焦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共計22萬元,利息約定每日按1%計算,被告承諾若借款到期未償還,自愿將修武縣七賢大道588號銀河城小區*幢*單元***號的房子過戶給原告。
被告焦某某、韓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告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為書證,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及有效證據,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2014年9月1日,被告焦某某向原告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款憑據一份,其載明:“現有焦某某,因爭需資金周轉,向李某某借到現金壹拾伍萬元(150000)元整,資金周轉期限從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11月21日,到期后準時歸還。否則,將按1%的日利息收取……備注,如果本人所借現金到期不還將由本人在修武七賢大道銀河城小區*號樓**單元**過戶產權證號*******號本人應無條件將自己的房產證明過戶給李某某,此保證完全出于自愿,沒有任何人強迫”。2014年10月15日,被告焦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7萬元,并出具借款憑證,其載明:“現有焦某某,因急需資金周轉,向李某某借到現金柒萬元70000元整,資金周轉期限從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4日,到期后準時歸還。否則,將按1%的日利息收取……,備注:如果本人所借現金到期未按時歸還,將由本人在修武七賢大道銀河城小區*號樓**單元**房權證號20090****號本人應無條件將自己的房產證明過戶給李某某,此保證完全出于自愿……”。現兩筆借款均已到期,被告均未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催收無果訴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于1992年1月1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焦某某、韓某某向原告借款共計22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請求二被告償還借款22萬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焦某某、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2萬元及利息(利息以7萬元為基準,從2014年11月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以15萬元為基準,從2014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案件受理費4600元,保全費2200元,公告費650元,由被告焦某某、韓某某共同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實際履行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明光
審 判 員 孫東東
人民陪審員 薛海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屈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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