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2023)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磁刑初字第29號
公訴機關磁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鄲市磁縣××鎮×××村,小學文化,農民,群眾,住磁縣觀臺鎮×××村。2011年10月3日到磁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4日因交通事故被磁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14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9日被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磁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春和、劉衛江,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漢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鄲市磁縣××鎮××村,小學文化,農民,群眾。2011年10月5日到磁縣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6日因交通事故被磁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6日-2011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1月4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7日被磁縣公安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磁縣看守所。
辯護人司文藝,河北滏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磁縣人民檢察院以冀磁檢刑訴(2012)第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春和、劉衛江、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司文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證駕駛冀D×××××(套牌)重型自卸車,沿邢都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200M處時,因故將站在道路中間行人磁縣都黨鄉冶子村張某某、張某榮和磁縣都黨鄉石場村王某英撞傷,后該車失控又與對向逆向停車的皇某飛駕駛的冀D×××××(套牌)重型自卸車、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自報號牌為冀D×××××)相撞,事故發生后,王某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該事故造成張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9月30日死亡,王某英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2日死亡,張某榮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查明,張某某系冀D×××××(套牌)重型自卸車車主,指使王某某無駕駛證駕駛超載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經磁縣公安交警大隊磁公交字(2011)第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王某某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作為車主,在明知該車是套牌車,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證的情況下,仍指使其超載上路駕駛,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張某某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案發后能主動投案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持異議,供認不諱。辯護人王春和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王某某沒有逃逸的主觀故意,因為害怕挨打所以才跑的;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行為,又是初犯,認罪態度好。
被告人張某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持異議,供認不諱。辯護人司文藝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是不準確的,被告人張某某有投案自首情節,能夠積極墊付受害人醫療費,認罪態度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系冀D×××××(套牌)重型自卸車車主,在2011年9月期間,曾雇傭本村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危險行駛并多次為其運輸貨物。
2011年9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證駕駛冀D×××××(套牌)超載的重型自卸車上路行駛,當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輛沿邢都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200M處時,因故將站在道路中間行人磁縣都黨鄉冶子村張某榮、張某某和磁縣都黨鄉石場村王某英撞傷,后該車失控又與對向逆向停車的皇某飛駕駛的冀D×××××(套牌)重型自卸車、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自報號牌為冀D×××××)相撞,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棄車逃離事故現場。該事故造成受害人張某某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9月30日死亡,受害人王某英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2日死亡,受害人張某榮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7日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磁縣公安交警大隊磁公交字(2011)第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皇某飛、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張某榮、王某英無責任。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冀邯公交復字(2011)第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維持磁縣公安交警大隊對此事故責任認定。
附帶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某除在磁縣交警大隊事故科已支付受害人張某榮、張某某、王某英搶救費用10000元外,在審理期間,再賠償受害人張某某、張某榮、王某英親屬因三受害人事故死亡的相關搶救治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的扶養費、交通費等一切經濟損失人民幣105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除在磁縣交警大隊事故科已支付受害人張某榮、張某某、王某英搶救費用55000元外,在審理期間,再賠償受害人張某某、張某榮、王某英親屬因三受害人事故死亡的相關搶救治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的扶養費、交通費等一切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名下的(無牌、無證)重型自卸車,歸上述受害人親屬所有。
上述賠償款項均已履行。三受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交通肇事的行為已取得諒解,請求對其從輕或免除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王某紅證明,2011年9月29日,他與王某某駕駛的冀D×××××重型自卸車去磁山拉水渣,當晚19時從磁山出發,當沿邢都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時,他發現前邊發生事故,但司機說剎不住了,就從前方人群撞過去,又把對面一輛貨車撞了10米左右,停了下來,司機王某某下車后就不知走哪了,他因害怕也離開了現場。同時證明,肇事車當晚拉了61噸水渣,聽別人說該車是輛套牌黑車,王某某為張某某開車有一個月左右。
2、證人皇某飛證明,2011年9月29日20時許,他駕駛D×××××重型自卸車沿邢都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路段時,因前方發生事故就將車停在路的北側逆向車道內,他讓跟車的王某寧去看情況有10來分鐘沒有回來,當他下車時,見對面駛來一輛貨車速度非常快,撞到他的車前部后又將他開的車向后推了5米左右,他的車又將后面的撞了。同時證明,他駕駛的D×××××重型自卸車的牌照不清楚真假,當時拉貨超載。
3、證人王某寧證明,他與皇某飛一同去峰峰三礦送煤,案發當晚,所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情節與皇某飛證實的內容一致。D×××××牌照他聽車主楊某某說是撿的。
4、證人楊某某證實,2011年9月29日20時許,他駕駛冀D×××××重型自卸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路段時,因前方發生事故就將車停在路的北側逆向車道內,過了十分鐘左右,由西向東駛來一輛拉煤車,沒有依次排隊等候,占逆向行車道向東行駛超過他車后,有一輛三碼車也跟著拉煤貨車行駛,他駕駛的貨車跟著三碼車行駛了10米左右停了下來,他下車后有三分鐘左右發現車往后倒了2米左右,看見前面有一輛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撞到拉煤車前面,拉煤車被撞后退撞了三碼車又撞到他的車上。
5、證人代某某、孟某某證實,2011年9月29日18時許,他們的冀D×××××重型貨車沿邢都先由西向東行駛至石場村東路段時,被一輛面包車攔住,車上人說他們的車軋到石子砸壞對方的車要求賠償,他們就與老板聯系處理此事時,一輛二輪摩托車撞到他們車輛的后尾部,發生了交通事故。見一個女的受傷,就打了急救和報警電話,停了二十分鐘老板開車過來把傷者先送醫院,事故科(民警)到現場進行勘查,并提出要將他們的車暫扣停車場,傷者家屬來了好多人攔著車不讓扣,在發生爭執期間,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大貨車沖著人群就撞上去了。
6、證人柴某某證明,案發時,當他開的冀D×××××重型自卸貨車在事發地點,由于一輛由東向西行駛的自卸貨車,撞到停在路邊的貨車上,前邊幾輛貨車依次向后退,結果把他的車也撞了。
7、證人楊某某證明,2011年9月29日21時許,王某寧給他打電話稱,他與司機皇某飛往三礦送煤的車在路上被撞。同時證明,該車是他在2009年12月份在山西和順鎮購買的二手車,牌照冀D×××××不是該車上的牌照,是他在河灘上撿的。
8、證人張某某證明,2011年9月29日20時,在邢都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陸順焦化廠西側200米處,他與石場村張偉共同購買的重型自卸貨車被別的車撞了,發生交通事故。該車司機是楊某某,沒有上牌照,冀D×××××的牌照和行車證是他從原車上拿的。
9、證人索某某證明,案發時,他在現場見到,一輛二輪摩托車追尾一輛大貨車,他和索某良一起把傷者送到救護車上,救護車走了半個小時后,突然有一輛從東向西的大貨車超過路北停的3輛大貨車,他就趕緊舉手燈呼叫停車,但車沒有停,由于現場兩側停有幾輛大貨車,人無處躲,造成連環撞車,其中一人昏迷、二人軋掉腿,司機下來車就跑了。
10、證人許某某證明,案發他在現場見到交警正在處理事故,一輛二輪摩托車追尾一輛大貨車,救護車已把傷者接走,路上站了很多人,路的東側和西側都停著大貨車,他見從東過來一輛大貨車,沖著人群就過來了,與逆向停著的車相撞,見有兩人腿被軋掉。
11、磁縣公安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載明,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和現場情況。
12、磁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意見書及照片載明,受檢懸掛冀D×××××牌照的紅色豪濼重型貨車的前部與受檢無牌照紅色豪濼貨車的駕駛室前臉部,右半部有碰撞接觸;受檢無牌照紅色豪濼貨車的車斗后檔板左半部位與受檢無牌照紅色德龍重型貨車前臉中間和右側部位有碰撞接觸。
13、磁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及照片載明,張某榮、王某英符合顱腦損傷死亡、張某某符合創傷性休克死亡。與住院病例、死亡證明相佐證。
14、磁縣公安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邯鄲市公安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載明,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皇某飛、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某、張某榮、王某英無責任。冀邯公交復字(2011)第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維持磁縣公安交警大隊對此事故責任認定。
15、磁縣交警大隊事故科證明,肇事車輛冀D×××××、冀D×××××、冀D×××××均屬超載,與過磅單相印證一致。
16、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載明,王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牌照冀D×××××實際車輛所有人是河北六河溝吉慶焦化廠、牌照冀D×××××實際車輛所有人是河北華誠運業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冀D×××××實際車輛所有人是磁縣陸順運輸有限公司。及車輛轉讓協議(劉買鎖與張某某)、車輛合格證、機動車銷售發票(復印件)在卷
17、磁縣交警大隊事故科證明,王某某于2011年10月3日到事故科投案自首,當日決定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張某某于2011年10月5日到事故科投案自首,當日決定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
18、交通事故交款、收款收據;受害人張某榮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總醫院予交款收據、門診收費收據及三受害方親屬張文喜、張文、張天亮在事故科收款收據(10000元、48000元)及張文貴收款證明(7000元)。
1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案發當天早上5點,他從張某某家將冀D×××××重型自卸車開走,與跟車的王某紅去峰峰拉水渣,因沒貨,張某某給他打電話讓他去磁山拉水渣往水冶送,當晚他開著車行駛到陸順焦化廠西側,見有一群人,他就趕緊剎車,但沒有剎住就從人群中撞過,由于對面一輛貨車相撞,出事后現場有人打他,他就跑了。同時供述,他沒有辦駕駛證,該車無行駛證,無牌照,使用的車牌是套牌,當晚車上拉了60噸左右的水渣,車主是張某某,張某某知道他無駕駛證。
20、被告人張某某供述,案發當天他讓王某某駕駛他的冀D×××××重型自卸貨車和跟車的王某紅去磁山拉水渣往安陽縣水冶送,結果在晚上20時左右該車在陸順焦化廠西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傷亡。該車應該拉20-30噸貨,當時拉了60噸的貨,同時供述,肇事車是他在山西買的二手車,手續有發票和合格證,無行駛證,他買回該車后沒有登記上牌,也沒有買保險,冀D×××××車牌是他在2010年5月份在安陽找人偽造的,他不知道王某某有沒有駕駛證。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明知其無駕駛證,卻仍駕駛被告人張某某套牌重型貨車且超載貨物危險上路行駛,以致造成三人受傷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事故現場,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某作為肇事重型自卸車車主,在未對其車輛辦理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營運貨物使用,并且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指使其違章危險駕駛超載機動車上路行駛,最后導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及解釋的相關情形,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以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
對于辯護人劉衛江辯護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是害怕挨打逃跑的行為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觀點,經查,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發生后,理應積極搶救傷者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但其卻扔下肇事車輛與受害人于不顧,逃離現場,并當庭供述,其出事后在附近山區躲著,后來在親屬勸說下才投案,其行為顯然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應認定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辯護人上述辯護觀點無相關證據證實,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司文藝辯護意見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是不準確的的觀點,理由牽強,不予采納。但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在案發后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二被告人親屬在事故處理階段和審理期間,能夠主動墊付和賠償三受害人親屬的相關經濟損失,并以取得受害方親屬的諒解,受害方有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折抵刑期10日,被告人張某某折抵刑期15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被告人張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程紅軍
審 判 員 張培娥
審 判 員 崔瑞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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