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與尹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1635)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磁民初字第00931號
原告:鄭某。
委托代理人:劉衛江,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甲。
原告鄭某與被告尹某甲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衛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尹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是自由戀愛,××××年××月××日與被告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尹某乙,現隨被告一起生活,婚后無共同財產。因婚前與被告缺乏了解,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無共同語言,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對家庭漠不關心,經常吵架生氣并毆打原告。2013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酒后毆打辱罵原告,并將原告父親打傷,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
被告尹某甲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年××月××日雙方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兒子尹某乙,現隨被告一起生活,婚后無共同財產。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2013年8月份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與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份,照片一張及庭審筆錄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后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雖婚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但分居時間較短,并生育一男孩兒,應當珍惜自己的婚姻家庭和夫妻感情,互敬互愛,互相幫助。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鄭某與被告尹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海江
審 判 員 華曉英
審 判 員 杜 睿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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