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李某某、喬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7-26閱讀量:(1480)
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邯縣民初字第2504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戈大旺。
被告李某某。
被告喬某某。
被告邯鄲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莊××街××號。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該公司經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樹玲,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區××路××號。
負責人劉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喬冰、劉佳燕。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邯鄲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運輸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樹玲,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喬冰、劉佳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8月20日11時許,李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的冀D×××××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措施不當撞上在路北側便道上的涼皮攤和在涼皮攤三輪車旁站著的劉某某,造成劉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現原告損失為:醫療費30000元、護理費4200元、誤工費2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1050元,共計39400元,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9400元;2、保險公司對原告的經濟損失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追加被告申請訴稱,在審理過程中得知肇事車實際車主為喬某某,特申請追加喬某某為本案被告,并判令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運輸公司等承擔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原告傷殘等級確定后,又于2014年3月21日變更訴訟請求訴稱,申請人現已鑒定完畢,鑒定意見為:劉某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兩處;二次手術費約需7000元。現將第一項訴求變更為:醫療費39828.75元、護理費22950元、誤工費226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50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4250元、傷殘賠償金49303元、傷殘鑒定費1400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022元、精神損害賠償8000元,共計169658.75元。
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運輸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訴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方為原告墊付了4000元醫療費,應由原告從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予以返還。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依據原告的舉證情況,在符合條件內同意對原告的合理損失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者險依照保險合同予以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原告證據一:邯鄲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邯縣公交認字(2013)第K21000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的責任劃分。
證據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5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證明原告的傷情、住院期間2人護理,需加強營養及二次手術。
證據三: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5醫院收費票據5張,住院病歷(16頁)、費用清單(5頁)各一份,證明原告醫療費損失39828.75元。
證據四:劉某某誤工證明、工資表(2012.8-2013.7)及邯鄲市某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代碼證各一份,證明原告誤工費損失22655元。
證據五:護理人員劉某良、劉某豹身份證復印件、戶口頁復印件、誤工證明、工資表(2012.8-2013.7)及河北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邯鄲縣分公司營業執照、代碼證各一份,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及護理損失22950元。
證據六: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各一份,證明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兩處,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1400元。
證據七:2014年3月27日明珠街道東小屯村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系東小屯村常住居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
證據八:原告父親劉某清、母親關某某戶口頁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及2014年3月24日明珠街道東小屯村委會證明各一份,證明兩位老人由劉某某等三子女撫養,應支付撫養費9022元。
證據九:營養費票據5張、交通費票據50張,證明原告營養費損失4250元、交通費損失1475元。
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運輸公司質證,對原告證據一、六沒有異議。對原告證據二真實性有異議,診斷中的醫囑不能在病歷中得到印證。原告證據三不是完整的病歷,無法呈現原告住院的具體情況。費用清單和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收據中有兩張不是住院期間的,沒有其他的門診病歷予以印證,與本案無關。原告證據四,沒有出具證明的相關責任人員的簽名,對真實性有異議,工資表均是紅手印,對真實性有異議,有偽造之嫌。原告證據五,對誤工證明有異議,沒有相關負責人的簽章,只提供工資表有欠缺,工資表不能證明工資停發的損失,應提交工資卡的停發記錄。對原告證據七真實性有異議,沒有負責人的簽名。對原告證據八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村委會證明沒有負責人的簽名,應由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不能證明其家庭關系。原告證據九,不是正規發票,不能證明實際發生情況。交通費票據中有7張已經作廢的票據,也有不在住院期間的票據,請法庭認定。
被告保險公司質證,原告證據四,原告的誤工證明沒有勞動合同,工資表沒有財務部門簽章及法人簽章,真實性不高。原告證據五,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應提供其護理期間的工資證明或銀行卡收入證明,以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原告證據八中的村委會證明,家庭成員應有派出所出具證明,其村委會出具該證明是無效的。其他質證意見同意三被告的質證意見。
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運輸公司證據一:保險單兩份(交強險一份,三者險一份),證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者險,且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內。
證據二:車輛行駛證一份,證明車輛信息。
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質證,均表示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經審核,本院作如下分析與認定: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對原告證據一、六無異議,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證據二加蓋有醫療診斷專用章且有醫師簽名,被告的異議不成立,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證據三,住院病歷與診斷證明及費用清單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證據四,對營業執照、代碼證、工資表均加蓋有公章,本院予以確認,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相關規定,確定其誤工期限為90日。原告證據五,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異議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證據七,結合原告身份證及戶口頁等身份材料,對原告該組證據及證明目的予以確認。原告證據八,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能夠客觀準確的反應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情況,被告所提異議無其他證據佐證,結合劉某清、關某某二人的身份材料,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原告證據九,交通費票據被告提出異議,根據原告傷情結合住院天數及路程,本院酌情認定600元;營養費票據非正式發票,被告異議成立,結合原告傷情及醫囑建議,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營養費為每日30元,營養期限為住院期間。同時結合原告上述證據,確定劉某某的住院時間為85天、誤工時間為90天、護理期限及營養期限均為85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被告李某某、喬某某、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劉某某訴稱的交通事故發生情況、事故認定情況等事實(“原告訴稱”部分已詳述),到庭各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劉某某進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85醫院治療,住院85天,花費醫療費39828.75元。劉某某的傷殘等級及二次手術費經邯鄲市律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劉某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兩處;二次手術費約需7000元。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運輸公司系事故車輛冀D×××××號輕型廂式貨車登記車主,實際車主為被告喬某某,被告李某某系喬某某雇傭司機且事故發生在工作期間。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在承保期內。
再查明,原告劉某某系明珠社區常住居民,住院期間由其兒子劉某豹、劉某良護理。其父劉某清,19××年××月××日出生;其母關某某,19××年××月××日出生。劉某清與關某某共有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子劉某森,次子劉某某,長女劉某梅。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根據相關規定: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整容費、營養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車輛冀D×××××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按照侵權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喬某某雇傭司機,事故發生在工作期間且無證據證實其在該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賠償責任由被告喬某某承擔。
綜上,原告的損失具體數額為醫療費39828.75元,誤工費3450元÷30天×90天=10350元、護理費(3900元+4200元)÷30天×85天=22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85天(住院期間)=4250元、營養費30元×85天=2550元、殘疾賠償金20543元×20年×12%=49303.2元,原告主張49303元,故本院認定傷殘賠償金為49303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14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2531元×10年×2人×12%÷3人=10024.8元,原告主張9022元,故本院認定被扶養人生活費9022元,交通費600元、關于原告所訴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計155253.75元。關于被告辯稱為原告墊付4000元醫療費,因查無實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被告需承擔的原告的醫療費、二次手術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各項損失共計53628.7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0000元,超出部分即43628.75元按侵權責任比例承擔,因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由事故車輛保險人即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被告需承擔的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10022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費1400元,按侵權責任比例承擔,因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由其雇主即被告喬某某承擔。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劉某某保險賠償款醫療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153853.75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法院轉款帳戶:開戶行-邯鄲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收款人-邯鄲縣人民法院;帳戶帳號-02×××71);
二、被告喬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司法鑒定費14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694元,由原告負擔314元,被告喬某某負擔3380元;保全費220元,由被告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紅超
人民陪審員 馬志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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